难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大家帮帮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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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7-5-20 13: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保障部门从事劳动关系工作三年,试解答您的问题!1、服务期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特殊待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2、双方约定的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由于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必备的劳动合同期限条款,该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后与其签订关于服务期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该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视为被劳动合同期限吸收。此时服务期的性质类似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限的性质。对此,实务中并无太多的争议。3、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或因单位提供培训、特殊福利而约定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服务期的约定可视为双方对合同期限的变更,服务期的实质仍是合同期限,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4、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希望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那么其就自动放弃了服务期的权利并且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任何费用。 赔偿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4号)第三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款是:“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希望你满意我的回答参考资料:劳办发[1995]164号、劳部发[1995]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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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5-20 13: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问题其实没有那么复杂.签定了服务协议的话是按照服务协议履行的.至于培训期限没有到,看培训协议具体内容是什么样的.你现在可以提出辞职,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就可以.如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可以带齐资料找律师帮助.具体问题可以带齐材料当面咨询我.审查你的劳动合同\培训协议对你有利的地方.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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