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你看看,是个人赔还是单位赔呀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1 | 2009-12-6 20: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身损害赔偿法》第八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这样的解释,在国家机关执行正常公务期间致人损害的,该损害赔偿由侵权人所在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致使他人损害的结果不是在执行过公务期间,不是由于公职原因引起的,或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超出了其所在的职务范围内,则致人损害的结果由行为人本人承担,与其所在单位无关。参考资料:《人身损害赔偿法》 《民法通则》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09-12-6 20: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