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税法有没规定业务发生后多久,客户不来开具发票,供应商可以当零售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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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9-12-6 16: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纳税申报的表一上有:专用发票、税控机票、普通、未开具发票;客户不要发票,如果你想做账销售,就是放在“未开具发票”栏,同时账务上做销售收入处理;如果,事后对方又想要发票了怎么办呢,没问题,在“未开具发票”栏,用负数冲回,同时记在“专用发票”栏,一增一减金额相等,并没有增加你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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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2-6 16: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务发生后,客户不来开具发票,供应商也应在业务发生当期做销售处理,增值税和营业税法都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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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2-6 16: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务发生后,客户不来开具发票,供应商也应在业务发生当期做销售处理,增值税和营业税法都有相关规定。就是这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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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2-6 16: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三、实务中,由于增值税是按月申报的,客户不来开具发票的,如果没有必要,可以不开具发票,在申报时填入附表一的不开具发票销售额栏,将这个金额加上开票的一起申报就可以了。会计处理上一样确认收入及销售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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