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法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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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7-6-4 15: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8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未提及剖腹产----【1989】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将剖腹产归为难产------【1991】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难产和剖腹产似乎是交叉关系------【1993】 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实施阴道助产术(如钳产术、臀位助产术或牵引术、胎头吸引术)者增加产假七天。...”------将剖腹产归为难产------【1994】本溪市实施《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十条:“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享受下列优待:...(二)女方年龄在23周岁以后怀孕生育子女的为晚育,晚育产假为134天,如剖腹产或难产者另加产假15天,同时给男方护理假7天。非晚育产假为90天。...”------剖腹产虽然不等于难产,但也享受特殊产假------【1998】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第九条:“女工作人员生育和流产时,单位须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一)女工作人员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为十五天)。难产(含剖腹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明确将剖腹产归为难产------●可见目前还存在不同规定,建议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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