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渠道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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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7-6-15 03: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的话,在经营场所经营任何烟草制品都属于违法。定性是非法销售卷烟。 其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这就是说,即使您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您销售这些卷烟仍然属于违法行为。准确的性质是销售渠道外卷烟(销售非法卷烟)。 最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 卖品公开销毁。 假如您的卷烟经过鉴定属于假冒卷烟,那么就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定性是销售非法卷烟。但您不必担心,根据“特殊法高于一般法”和“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在经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就不能在对您进行处罚了。 如果确是假烟,希望您能及时到您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上缴非法卷烟,积极接受处理。这样一般按处罚下限进行处罚,比较轻微;如果被专卖机关查处的话,则一般按上限处罚。 如果不是,您的10条卷烟正好处于法律规定的个人携带烟草制品数量的上限,还没有违反法律。那么请您不要销售,而是自用或者送人,这样是完全可以的。 希望您能重视和采纳我的建议,谢谢。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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