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婚外情,在财产分割上,会偏向哪一方?如果女方先申请离婚,会按怎样的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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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7-6-5 13: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楼上的诸位听说过一句话吗?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前世的500次回眸才换来今生的擦肩而过啊,一桩婚姻不能因为一个人的一时错念都放弃 啊.再说,如今世上有几个男人没有
外遇的想法啊!每个男人都可以扪心自问!只不过他的老公去实施了,有些人把这种思想埋在心理没有实施而已,人要学会宽容,你要是真的爱你的老公,为什么不去感化他呢!为什么首先想到的是逃避呢!再说如果离了婚对谁都没有好处.或许哪天他醒悟过来了会更加感激你啊!生活本来就是苦辣酸甜都会有的.只有经历的多了,爱情才能更牢靠,生活 才能更有滋味啊!醒悟吧苦难的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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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6-5 13: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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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6-5 13: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在我解释前先把有关法规给你列一下,对你有帮助的首先看下《婚姻法》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次看下有关的补充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我想如果你能提出确切的物质损害赔偿,并且不违法法条中禁止的规定,是完全可以的到支持的,至于精神损害赔偿,要证明对你和你的家庭造成严重后果你所说的财产分割倾斜,也就是建立在上述赔偿基础上实际的分割不知道这么说是否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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