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中,在职的军人,是否能和当地女孩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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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7-6-22 18: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junren shi shensheng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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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6-22 18: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简称《规定》)和总政治部就对该规定的释疑。 对军人婚配对象限制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主要限制军人在驻地,部队内部和单位内部找婚配对象,具体根据军人身份不同而限制不相同。义务兵不能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但也有例外。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缘地区服役的中级以上的士官,驻地找对象的要签订转业安置协议方可在驻地找对象。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另一方面,禁止军人与外国人、中国国籍的但在国外或境外从事分裂祖国和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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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6-22 18: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违规的小心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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