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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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9-12-12 20: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探望孩子方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以,孩子的母亲有权到你家看望孩子。
根据女方的经济状况和孩子的开支情况,你可以要求女方增加抚养费用。
至于最后一个问题,因情形复杂,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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