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想离职但是公司不批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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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19-4-9 15: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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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最近有个小伙伴向我抱怨,说他早就已经提前一个月递交了离职申请,但是公司的人事总是拿目前“单位招不到人”为由不肯放人,到后面干脆就撕破脸面的表示,若他坚持要走的话,肯定拿不到这个月工资,搞的这名小伙伴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
听完小伙伴的抱怨后,我哭笑不得的表示,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即便不批准也没有用,无论是刚入职一个月的新员工,还是已经在单位工作了十几年的老员工,只要劳动者想离职,随时都可以向单位提出,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即可。今天,我们就这类问题,简单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离职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吗?
为了避免日后用人单位不认账,无论是试用期还是转正后,我们都建议劳动者最好还是采取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保存相应的证据。
劳动者要离职的话,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而若处于试用期,则是口头三天告知即可,这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呢合同。
辞职从来都是通知,而不是申请?
需要记住的是,员工若是想要辞职,只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时长有很多公司的人事会陷入一个误区,认为想要离职的员工是在向他们提出离职申请。
要知道通知和申请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感,,一个是我告知你我不做了,即便你不批准也没用,另一个则是我向你提出离职申请,只有你批准了我才可以走,若是你不同意,那我就走不了,两者能一样吗?
一般来说,我们都会建议想要辞职的劳动者,只要履行了法律的规定,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单位即可。只要时间一到,除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是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强行留下员工继续工作的。
员工一定要办理工作交接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在离职前办理工作交接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的辞职信后,应当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在劳动者离职前将工作交接完毕。
如果因为单位原因导致工作未能完全交接,比如文章开头说到的没有招到合适的人手进行交接,劳动者只要时间到了直接走就行。
实际操作中,经常有单位为了挽留劳动者,经常会用一些小套路不肯放人,例如部门人事明明收到了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偏偏说自己没有收到,如果员工强行离职的话,则以扣发当月工资当做威胁。
其实用人单位强留劳动者继续办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在这类我们奉劝劳动者勇敢的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2019-4-9 15:42 上传下载附件 (27.16 KB)
法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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