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常年对老人不好,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他还有继承老人财产的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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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09-12-13 17: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承法》 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你介绍的“女儿常年对老人不好,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过于含糊,但是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丧失继承权。参考资料:http://hi.baidu.com/wbyq2006/blog/item/bb23a98bc5a2be7e9e2fb4f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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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2-13 17: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1、如果立有遗嘱,将遗产给女儿的,可以撤销遗嘱;2、没有遗嘱的,女儿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依你的描述,如果她有能力赡养而未尽赡养义务,可以不分或少分;3、《继承法》 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女儿才没有继承权。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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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2-13 17: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除非有特殊情况。。《继承法》第七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但《继承法》同时规定,按照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时,要优先照顾多尽赡养义务的子女。《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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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2-13 17: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老人立有遗嘱,明确拒绝女儿继承的,则她无权利继承;如果未有遗嘱,则不能剥夺女儿的继承权,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多年来照顾老人较多的可以多分,即不尽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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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2-13 17: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要看遗嘱怎么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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