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8年5月进的公司,一直到09年3月才签的劳动合同,现在我不想做了,公司是否要补偿我一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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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9-12-12 19: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两倍工资,但要有证据说明你在08年5月就进入公司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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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2-12 19: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问你,09年3月份签合同的时候,有没有把08年5月-09年3月这段时间的合同被在里面呢,如果补了的话,你又签字了,就没有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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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2-12 19: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08.6——09.3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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