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爱上火柴》究竟谁侵谁的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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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29 01: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络歌曲由于通过网络传播,成败全取决于网民的点击率。所以一首网络歌曲的成败来源于最基础的群众意识。然而,这也正是网络歌曲分外走红、广为传唱的最基本的理由。但是近几年网络歌曲遭遇的尴尬版权纠纷却是不胜枚举:2005年,梁静茹北京演唱会上未经授权演唱了《两只蝴蝶》;杨臣刚和王启文关于《老鼠爱大米》版权对峙公堂;因果兄弟与SP商的收益纠纷;《两只蝴蝶》的系列侵权纠纷等等。
  近日,又一网络歌曲权属纠纷案被推至公堂。2007年,歌手张政演唱的《香烟爱上火柴》在无限增值音乐上大放异彩,而歌曲的制作人田丰却将张政(歌曲《香烟爱上火柴》的词曲作者及演唱者)及其所在的经纪公司北京乐海盛世国际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海盛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三方齐齐告上法庭。2007年11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这起侵权纠纷。
  据了解,乐海盛世成立于2006年8月,是台湾统振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电信、通讯产业知名公司)继收购台湾最大电信增值业务提供商--数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后,成立的全新唱片公司,以包装打造当红明星,唱片制作,艺人推广宣传、艺人管理、唱片发行、音乐版权代理等为主。目前旗下有罗中旭、孪生兄弟组合SOLER等大牌艺人和月亮、徐立、李炳辰、张政、双HIC 组合支予&刘飞等20余位实力新人。
  原告田丰在起诉状中称其是《香烟爱上火柴》的制作人,享有歌曲的音乐版权,并与被告张政确认了对歌曲的任何形式的推广、发布、发行、网络上线、信息网络传播(含电信增值服务),均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商定、共同授权、共同获利,但决策权在原告。原告称歌曲上传网络后的各方反响证明《香烟爱上火柴》是首颇具商业价值的歌曲。但原告张政私自与乐海盛世签约,将原告的劳动成果拱手送人,乐海盛世未经原告许可授权,擅自授权给网络运营商在网上传播,提供点击下载谋取暴利,并制作成CD唱片发榜宣传和发行,非法剥夺和侵占原告的音乐版权和应有利益。因此,田丰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香烟爱上火柴》音乐版权的行为,在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公告,赔偿人民币2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针对田丰指责侵犯音乐权的行为,乐海盛世为此做如下澄清:海南省版权局于2006年7月28日出具的版权证明中标明《香烟爱上火柴》的词曲作者为张政,因此他才是该作品的原作者及版权人,同年 10月18日,张政与我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意将歌曲《香烟爱上火柴》作品的词曲著作权、邻接权、录制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永久性独家经纪管理并有权收取相关报酬及利益。原告田丰仅于2006年7月10日受被告张政个人委托为张政作词作曲的《香烟爱上火柴》进行混音编曲,并收取张政支付的7000元制作费,双方仅签订过《制作协议》,而该协议标明张政为《香烟爱上火柴》的词曲创作人,从未约定田丰享有《香烟爱上火柴》的任何权利。综上,田丰并非歌曲《香烟爱上火柴》的词曲权利人,亦不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因与该案纠纷事由毫无关系而没有成为第二被告的理由。乐海盛世郑重声明将保留诉诸法律,追究田丰民事责任的权利。
  
  据悉,目前五大唱片公司的邻接权和词曲版权都有着相对规范的管理,但对于网络歌曲和草根原创的歌曲,目前没有明确的机构和组织管理,这个解决过程相对还很漫长。所以音乐网站期待正版,更期待具有规范管理的正版化途径,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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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9 01: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首歌 真的很好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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