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推动农村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国政府一直在强调依法治村的方略。然而,在农村法治实践中却出现了制度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失衡。在许多地域,村民们照旧是依据着多年来传承下来的,带有浓厚传统民间规范色彩的制度来组织社会生活。写在纸面上的法律条文有时仅仅作用在由于传统民间规范的调解并未满足村民心意时,用来为自己“讨价还价”的一个参考标准。这样民间传统的“德”治大于国家层面法治的现象,显然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初衷有所背离。然而,由于我国目前政府管理机制上的某些缺陷,国家任命干部只重点触及至县级,村级别干部基本靠地方宗族推荐以及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无法跳出那个自小渲染的环境,因此在调解组织社会规范上,就不能形成自上而下的,以书面法律为基准的民间活动标准。由此可见, 致使众多地方村落产生以传统“德”治凌驾于法治之上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毕竟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国家,无法产生普通法系那样的法官造法以及陪审团判决的形式,再加上村民们的自身素质还未能达到其所要求的境界,所以,地方村落上长期存在的以地方村长及家族宗长“造法”村民“判决”的“公道自在人心”的调解方式是无法长期有效存在的。可是,要使积千年之大成的传统观念在短时间内产生较大的改变无疑是困难而漫长的。那么在这一情境下,重视如何合理运用法律与道德并举的方式治理农村则有助于解决因制度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失衡而引发的种种问题,也有助于推动依法治村的进程,并最终实现农村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 民间传统;法德并举;依法治村;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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