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法院走的是歪门邪道,哪是群众教育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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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6 | 2021-1-29 08: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杭县法院民一庭庭长范文强的这些行为算什么?谁教你走邪路啦?
  前言: 如果一个法院故意办阴阳案,玩弄法律技巧逃避审判监督,串通当事人,故意混淆法律概念,程序缺乏正义、违法,回避案件重要事实、、、、、、、,那么这样的法院还能期待它对实体作公正地判决吗?!
  上杭县法院民一庭试图再一次用自欺欺人的做法强化曾经枉法裁判的事实!
  我们用事实一条一条地罗列福建上杭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所作所为:

  1,上杭县法院民一庭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审的案件,长时间无理由拖压不审理。
  福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作出指令上杭县法院重审裁定(两起),到今天2013年11月,上杭县人民法院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无故不审理,恶意拖压。上杭法院出于什么目的,我们无法理解。

  2,上杭法院办阴阳案:一方面对上级法院指令重审的案件长时间不开庭;另一方面却作出同意被申请人陈石良对重审案件撤诉的裁定,撤诉后被申请人马上再起诉,上杭县法院也马上立案开庭审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上杭法院想干嘛?!难道想逃避之前枉法裁判被追究的责任?!
  虽然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本人还得问上杭县法院民一庭——被申诉人陈石良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有撤诉权吗?那部法律赋予你们这么做?!同一案被上杭法院裁定撤诉后,被申请人陈石良再次起诉,请问上杭法院这符合立案审理条件吗?他们还有起诉权吗?《行政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上杭法院是别有用心吧?!
  3,福建省高院指令上杭法院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属于强制性国家公权力。而被申请人陈石良撤诉是个人私权。上杭县法院任由被申请人陈石良撤诉,然后再起诉,无非就是想浑水摸鱼——逃避被追责的风险,怂恿私权对抗国家公权力,同时,有效地干预上级法院对冤假错案的监督、纠错。上杭法院公然执法“玩”法,是什么动机,想达到什么目的?大家思考。
  4,2013年7月1日上午,上杭县法院民一庭对“撤诉后重新起诉案”开庭,庭审前我和我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程序违法不符合开庭条件,民一庭庭长范文强及陪审的另外两位法官无法作答复(至今没有)、、、、后继续开庭。
  庭审中证人项秀华(此人多次做伪证,当年上杭公安局告诉我找不到)与黄河庆的书面证词、庭中证言、相关书面证据自相矛盾,作伪事实清楚,当庭本人及代理律师要求法庭追究伪证者责任(之后我又给主审法官范文强打电话要求处理伪证事宜),至今没答复。当时伪证被当庭指出后,庭长范文强居然不顾自己法官的身份,对证人作偏向引导性问话。对此,我们存在诸多疑问,有串通的嫌疑。
  5,上杭县法院民一庭故意混淆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再次程序违法开庭。7月1日开了一整天庭,之后等待庭审结果。两个月之后,上杭法院民一庭又通知我们2013年9月26日到上杭法院开庭。我们打电话问上杭法院庭审已结束还开什么庭?对方不回答。
  9月26日上午我的代理律师吴汉民准时参加庭审,庭审前吴律师问民一庭庭长范文强:今天开什么庭?范文强法官回答是对7月1日补充开庭,同时追加张田余、杨建林为该案第三人。吴汉民律师当场指出程序违法拒绝开庭,并指出违法理由:
  一、追加第三人没有书面通知我们,程序违法。(其实是故意不通知)
  二、第三人张田余、杨建林是另一起福建省高院指令上杭县法院再审案的被申诉人,而上杭县法院将属于审判监督性质的再审案件主体作为第三人的身份混入“撤诉后重新起诉案”,违反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与重新起诉案在法理层面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案件,不能混合审理。
  上杭法院民一庭这种恶意违反司法程序的做法,是在故意回避什么呢?福建省高院指令的再审案件长时间拖压不处理,却要将它作为第三人混到一起程序一开始就非法的“撤诉再起诉案”中审理,动机太明显了吧?!

  6,上杭县人民法院有包庇杨奎章诈骗案的嫌疑。本人多次向上杭法院声明:关于杨奎章等人恶意引发的所谓股权纠纷,只不过是杨奎章用于对抗法律惩罚的挡箭牌,都属于杨奎章诈骗系列案范畴,上杭法院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去年年底,本人已经将书面材料及证据寄给上杭法院民一庭案件负责人范文强,并要求依法核对移送,(2013年7月1日我们再次单面提交诈骗材料及证据),可是上杭法院民一庭故意回避杨奎章合同诈骗事实,至今没给处理答复。上杭法院为什么回避杨奎章合同诈骗的事实?合同诈骗的事实没有审理清楚,其他部分能理得清吗?
  大家可想而知,如果杨奎章不是上杭县公安局干部,上杭法院会回避最重要的诈骗事实吗?!如果是外地的普通百姓呢?更何况,杨奎章的女儿现在也在上杭县公安局工作。
  附《关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申请》
  陈洪榕 福建宁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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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9 08: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申请
  致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基于中国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对国家法律的尊重,本人已于2013年元月六日向贵院提交过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申请,今天再次声明该案涉嫌诈骗,并向贵院提交移送请求:
  关于本人与杨奎章、林定盛、张田余、陈石良、杨建林等人的股权纠纷属于杨奎章合同诈骗系列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中国先刑后民的司法惯例,同时为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本人强烈要求上杭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事实与理由如下:
  第一、股权纠纷隶属于杨奎章诈骗案范畴,且是杨奎章用于对抗法律惩罚的挡箭牌。
  这起从2008年至今长达五年的股权纠纷,本来就是杨奎章一手策划运作的。从以一开始就披着皇帝的外衣,赤裸地展现着杨奎章诈骗的延续。
  2007年杨奎章诈骗暴露后,本人第一时间报案。得知项秀华被公安机关传唤后狡猾的杨奎章迅速作出反应:设计一整套周密的计划牵制本人,对抗法律。
  他的套路是,先用颠倒是非、隐瞒事实、夸大捏造的形式在张田余、陈石良、杨建林面前诽谤、造谣、诬陷本人,然后再巧妙地利用他们三人对原价只有“680”万元而以2000万元为总价认购的不平衡心态,紧接着以编造“陈洪榕骗了800多万,马上要卷款逃跑,你们快来抓住他”去怂恿、指使张田余、陈石良、杨建林绑架本人。
  杨奎章早就盘算到本人被绑架后必然会报复张田余、陈石良、杨建林三人,而张、林、陈三人也因惧怕被追究、报复只能走上,与杨奎章走到一起同流合污,与本人为敌的不归路。
  张田余、陈石良、杨建林上当后,顺理成章进入杨奎章的阵营。接下来杨奎章马上重新制定两个方案:第一步先带领他们到上杭县公安局报本人诈骗,试图动用私人关系陷害本人。这一招落空后启动第二套方案即2008年6月联合张田余、陈石良、杨建林等编造谎言、捏造各种情节以股权纠纷之名在上杭法院起诉本人。
  从2007年5月收购矿山生产到8月份即杨奎章诈骗案暴露前,公司及本人与张田余、陈石良、杨建林根本不存在股权争议。当时矿山有几十号人都知道这些情况。陈石良与公司有融资合作合同确定;张田余、杨建林也有口头约定:在赣州成立矿山公司,到时他们的股份都在矿山公司体现、确认。
  在矿山生产的三个多月里他们与杨奎章、林定盛、孔令柱、项秀华都生活在一起,信息公开透明,沟通无障碍。如果存在股权纠纷早就爆发出来,并有所反应,而为什么等到杨奎章诈骗暴露,本人去报案,杨、林、陈三人绑架本人,并到上杭公安局诬陷本人不成的情况下才提出存在股权争议呢?至于后来在起诉材料中说多次向本人索要股份等话,那都是在“专业人士”指导下编造的谎言与借口。
  大家可以静下心来,深入地思考。究其因,除了杨奎章狡诈老道,巧妙设计诱骗、利用这些人外。这些人自身也存在问题,可怜之人必有可悲之处,也这因为这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商业活动中契约精神缺失、心态失衡,没有独立思想,人格不健全等原因,才导致被杨奎章设计、利用,最终,同流合污,沆瀣一气。也正因为这一点他们也和杨奎章一样彻底出卖了自己的灵魂与人格。尤其是陈石良信口雌黄在各个场合没脑子的诽谤、污蔑、更能看出这种人人品的低劣。五年的诉讼中掺杂这些人的诬陷、虚构、捏造、诽谤、伪证等等元素,本人将一一整理并通过司法途径求证。
  杨奎章这两套方案的真实意图都是想达到颠倒是非、混淆视听、掩盖真相、对抗法律的目的。尤其是第二套方案更是有效地干预和误导了司法公正,对杨奎章诈骗的惩罚延缓了五年,又回到起点。
  说到此,“股权确认纠纷”只是被杨奎章用来对抗法律惩罚的挡箭牌的真相,就浮出水面。
  第二、对以210万虚构680万诈骗事实的定性,是审理从“680”万元到2000万融资合作的基础。
  水有源,树有根。任何事都有根源,只有从根源上入手,才能摸清问题的本质。找到根源所在,解决问题就能事半功倍,所有事情将一目了然,迎刃而解。
  杨奎章诈骗系列案中标的物的价格变化经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以210万虚构680万诓骗本人的非法诈骗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以公司参与的由“680万”到2000万的合法融资合作阶段。
  追溯关于本人与杨奎章、林定盛、张田余、陈石良、杨建林等人的股权纠纷的源头,第一阶段是第二阶段的根源与基础。
  认真回溯,你会发现以往的审理中都没有对第一阶段定性、定调,而是不负责任地截取第二阶段进行审理,犹如海市蜃楼,空中楼阁。本人历经数年调查、取证,终于弄清这起原本简单的案件为什么会深度复杂化,且由原来的司法问题转变成现在的社会问题。
  翻阅各部门的书面材料,我们惊奇地发现:案件竟然是在一些“专业人士”的设计、运作下,外加个别部门的不良分子的胆大妄为、谎报虚情、瞒骗上级,别有用心地将“680万”囫囵吞枣的内定为审理对外融资合作的基调。在这里本人不得不留个问题,同时也提个问题:被定为融资合作基调的“680万”从何而来?
  上杭县人民法院目前审理的股权纠纷处在杨奎章诈骗系列案第二阶段范围。因此,在审理股权纠纷前,应该要先对“680万”的由来、性质进行定性。否则,断章取义,光从“680万”到2000万这个阶段去审理案件,进而去确认所谓的股权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不能客观、系统地反映案件的本质,没有现实意义,如同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第三、尊重事实,尊重法律,节约国家司法资源。
  从2008年至今,案件又回到原点,一个轮回五年。继而,重审再审,周而复始,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想当初,杨奎章为了掩盖真相、对抗法律,串通多人编造各种各样无耻的谎言,迷惑、干预司法机构,影射数个单位及相关人员。回顾这一切,从表面上看他们的谎言似乎天衣无缝、“合情合理”,但是,在时间的见证下,谎言在事实真相面前不堪一击,支离破碎。事实总归是事实,谎言再完美也改变不了事实真相。
  历史的魅力在于向人类展示——邪不压正!
  法律的尊严在于匡扶正义,惩恶扬善!
  最后,希望上杭县人民法院秉持公平、正义的司法精神,抱着认真、务实、负责任的态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致

  陈洪榕
  20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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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9 08: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无知 假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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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9 08: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省高院指令上杭法院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属于强制性国家公权力。而被申请人陈石良撤诉是个人私权。上杭县法院任由被申请人陈石良撤诉,然后再起诉,无非就是想浑水摸鱼——逃避被追责的风险,怂恿私权对抗国家公权力,同时,有效地干预上级法院对冤假错案的监督、纠错。上杭法院公然执法“玩”法,是什么动机,想达到什么目的?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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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9 08: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范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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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9 08: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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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9 08: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犯罪不是最大的恶,滋生恶的土壤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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