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坑蒙拐骗 院长以权代法 案件已拖十年 洛阳一家公司百万元损失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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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9 08: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古以来,老百姓流传“中国法院权大于法”,“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权)莫进来”。 1997年,我公司投资30多万元养殖大银鱼,被人非法侵占。10年诉讼,历尽磨难,由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三级法院某些人严重腐败,致使我们140多万元的损失至今无法追回。公司股东大部分是下岗和退休职工,造成他们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一、法官程xx坑蒙拐骗,内外勾结,非法侵吞我公司巨额财物和项目。
  1996年,嵩县法院渔政庭长程xx,利用所在的陆浑水库成功移殖大银鱼,受到上级现场会推广之机,通过嵩县水产局职工刘XF,多次找我公司经理等人,动员与陆浑水库合作养殖银鱼。后乘公司投资该项目之时,他们自荐,熟悉业务,懂得银鱼养殖技术,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股东的信任,委托刘、程二人代表我公司外出考察水库。程先后从公司支取14300多元费用。期间,程超越委托范围,擅自将我公司换成嵩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席xx系刘的妹夫,程的同伙),与陕西省延安市一家水库管理处草签了联营银鱼协议,造成既成事实。后又动员我们与推广站签订了,由我公司投资、管理,以推广站的名义与水库方签订联营银鱼合同。推广站负责出售给我公司银鱼卵并提供技术服务。公司有收益后,付给推广站和刘、程一定报酬等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协议。

  刘先后从公司取走现金20万元。于1997年2月初,在推广站购买银鱼卵(谎称是1000万粒,单价2分,并出具了20万发票一张)。后发现,实际只有200万粒,价值4万元,从中骗取公司16万元。
  1997年12月,我公司经理带领技术人员在水库人工做银鱼卵6000万粒。交与嵩县推广站3000万粒进行品种互换,再投入水库杂交。后来,推广站让程YC只交给公司480万粒。所剩余的2520万粒银鱼卵被他们侵吞,价值37.8万多元。
  1998年10月,我公司联营银鱼成功,正在进行捕捞、销售。程YC闻讯后,效仿当年抗战胜利时,蒋介石“下山摘桃子”,于11月3日突然赶到水库,持嵩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给他补办的所谓“委托书”, “合同”,信函等,声称:是他们推广站与水库签的联营合同。不承认推广站与公司所签的协议。强占我公司为期十年的联营合同和养殖分成全部银鱼,造成捕捞工作搁浅。水库内还有10吨以上的银鱼无法捕捞,仅此部分,公司就损失30万元以上。
  1998年12月,我公司被迫按与嵩县推广站所签合同的约定管辖,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起诉。审理期间,程xx依仗法官权势,竟于1999年3月窜到延安,恶意串通冷库和水库头头,将我公司申请财产诉讼保全,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存放于该冷库,属于该公司应分成的9吨多银鱼全部非法变卖,劫走鱼款。并非法又与水库方签订出卖公司利益的协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多万元。至此,他们先后非法侵吞我公司达88万多元,少捕银鱼损失30多万元。
  之后,经过一审法院两次审理,二审法院两次审理。历时二年多,已查清、确认二被告的违法事实并判决其败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下发(2001)洛经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我公司作为投资合作主体,与延安市水库具有实际的联营合作关系,拥有联营银鱼项目合同所有权。但遗憾的是,对于二被告非法侵吞我公司88万多元,间接损失30多万元,却没有作出处理,需我们另案另诉。
  二、洛阳中院副院长叶xx,依权代法,直接干预办关系案。嵩县法院违法扣押案卷六年之久。
  2002年7月,我公司另案起诉嵩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及主管单位嵩县水产局,要求归还侵吞我公司的巨额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二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被西工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告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被告嵩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全权代表(原审被告)程xx,系嵩县法院庭长。第二被告嵩县水产局长吴xx,系嵩县法院原副院长。他们利用其老乡,老同事,嵩县法院原院长,时任洛阳市中级法院常务副院长的叶QF,办关系案,人情案。叶利用主管案件,以权代法,直接干预办案。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程xx的工作单位,嵩县法院管辖。之后,该院公然扣押案卷四年之久。
  期间,被告先动用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此案近一年,后又动用嵩县检察院介入此案,给我们施加压力。
  2007年4月,被告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增加至140万元以上,公司直接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副院长叶xx再次徇私枉法,庇护被告,又违法将案件移送嵩县法院管辖。我们依照法律规定,多次申明理由,要求该院将本案报请上级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由于叶xx的撑腰,嵩县法院公然执法犯法,搞地方保护,故意设置障碍,长期扣押案卷达六年之久,成了程xx、推广站等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三、河南省高院受理二被告申诉,违法裁定再审是错误的
  2008年7月,被告通过不正当关系在河南省高院办关系案、人情案。违反《民诉法》第182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的规定,公然不顾2001年3月8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下达(2001)洛经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至今已经八年,违法裁定,指令洛阳市中级法院再审。
  为同一个案件,嵩县法院、洛阳市中级法院、河南省高级法院的某些人,三级配合,公然执法犯法,践踏法律,庇护犯罪、助纣为虐,令世人震惊!
  10年来,我公司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却一直未得到解决。被告的气焰愈加嚣张,公然打恐吓电话并在省高院听证会上,当着主持书记员的面,狐假虎威,公开威胁我公司经理。
  我们期待,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调查此案,主持正义,为民作主,严惩腐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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