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最高法院错案不纠,审判监督机关层层袒护,法律公正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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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1-1-29 08: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1年4月,我在伊春区法院起诉被告房屋侵权,想不到,一审驳回,我上诉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2001年10月8日上午10时05分,我在伊春市中级法院亲眼目睹中级法院退休院长杨国奎公然在民庭庭长办公室同王林海庭长翻阅此案卷宗,公开为被告活动,办人情案。退休院长杨国奎看见我后,指着我的鼻子辱骂我,说:“臭老百姓,和我干儿子打官司,法院都是我在职时提拔的,让你尝尝我在法院的能力。”伊春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张林、谢世军目无党纪国法,公然将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私有产权证中的‘个人’篡改成‘等人’,歪曲事实,办人情案。二审判决书将我私有产权改判为‘我与二被告三人共同共有’,此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二被告没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又没投资组建,又不具备法律上的共同共有关系,判决二被告是这个建筑物的共有人没有法律依据,典型枉法。
     我向媒体求助后,此案引起黑龙江省电视台公共频道《行风聚焦》栏目组的高度重视,报道并披露了我在法院维权不成,私有产权错判共有,判决存在的问题。伊春市检察院建议法院再审,市政法委书记杨文学调卷复查后,指正法院判决有错误,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法院公正审理此案,一定要重证据,严禁暗箱操作。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明确表态:判错了也不改。市政法委书记杨文学通知我:尽快进京上告法院耍特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罗林城审判长开庭后对我说:“你的案子没法审,伊春市中级法院错判不改,还上省院找庭长做工作,我怎么审?”
    2006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知在这起维权诉讼中私有产权改判共同共有有错误,再审将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三人共同共有撤销,改判食杂店,小吃部的产权及存车棚,我与妻子,女儿及二被告五人共同共有。我对此不服。
     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立案庭张萧法官多次接谈,承认判决有错误并同意最高法院立案,第十六审判庭张文斌审判长同意此案最高院再审。想不到一拖五年不给任何法律文书此案在最高法院竟然不了了之。最高法院如此审案有悖于国家法律的宗旨,有愧于人民的厚望。难以让人信服。
     此案已历经十年维权诉讼,由于各级审判监督机关,知错不改,层层袒护。导致我在法院纠正一起错案比登天还难,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最高法院都难寻公正。错判不改我造成几十万经济损失,导致我下岗失业以此为生的家庭无法生存,欠外债数十万元,无能力偿还,现倾家荡产在寻求公正。
    此案法官篡改证据,歪曲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有私有产权档案为证
    黑龙江省电视台公共频道《行风聚焦》报道光碟为证
    此案有以下判决: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01】伊民初字第558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伊民终字第453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002】第27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伊民再字第40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黑监民再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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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9 08: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的路虽然艰辛,但维护自己权益的心不能松懈。加油,楼主,相信一切正义者都能支持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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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9 08: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欺民辱法者,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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