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在一些官员眼里算什么东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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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1-1-29 09: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权法》在一些官员眼里算什么东西?
  
   2007年国庆节那天,我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了。到今天,已经两年多了,作为一部维护国家、集体、公民等各种社会主体物权的法律,确
  
  立了一些对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对集体土地、民宅的强制征收,必须要具备一定程序性与实体性条件才能进行。但是,在一些公权力
  
  部门眼里,物权好像“无权”,只要我高兴,无论是否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不论是谁的房屋或土地,我就要强制征收。如果不从,甚至对抗,
  
  那就不要怪我不客气,轻则治安拘留,重则课处刑罚。在这些官员眼里,《物权法》算是什么东西?或许,他们压根就未领会该法的精神,或
  
  许,他们认为,自己手中执掌了公权,就可随意征收农民的土地并拆迁其家园,却没意识到,这就必然侵害物权。
  
   物权法确立了国家、集体、公民的物权受平等保护的原则,就应依法维护物权。在笔者看来,社会应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物权,因他们处于
  
  弱势地位。特别是公权力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范,否则就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后果是什么,大家
  
  自己思考。
  
   征地行为要合法化,首先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实施征收行为,否则就和物权法的规定相悖。这是任何征地拆迁行为必备的前提
  
  条件。具备了这个条件后,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才能批准征地拆迁行为。但现实中,可能虚报或编造一些公共利益需要的申请报告,或当初申报的内容与实际使用的不相符合,省级政府可能因距离遥远而未前去实地审查,就相信区县政府是诚实的,于是批准了。
  
   其次,即使拿到征地批文,也应先与被征地人协商补偿、搬迁等事宜。要知道,曾经繁衍了一代又一代的家园眼看就要毁灭,曾经赖以生存的土地即将填埋,曾经遮风避雨的房子即将摧毁,失落感油然而生,以后的日子怎么过?为了生存,农民当然要争取自己的权利,这是生存的权利啊。要生存有什么错?为生存而主张补偿,有什么错?政府就应按照相关政策所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对于情况特殊的地区或农民,还可在标准之外额外施恩。这是人文关怀,而不是违法。
  
   但是,红章一盖,区县政府一拿到尚方宝剑,就显得底气十足,我有了批文,农民们,快快交出土地,快快搬家。至于补偿多少,我政府说
  
  了算,我开发商说了算。经过协商,大部分农民是遵纪守法的,并不漫天要价,而是要求按政策执行。然而,有的政府或开发商并不认同,反正我手持批文,你不搬也得搬,我有强权,我有警察。只要我进场施工时你胆敢阻拦,我就可派出威风十足的警察抓捕。然后印发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了事,你还能把我怎样?
  
   为何会这样?一些官员或早已养成霸道的习惯,或却并未意识到,尽管你拥有具有强制力的公权力,但农民同样拥有受到《宪法》、《物权法》等法律捍卫的权利,你行使权力时,是有限度的,是要守规则的,即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规则行政,否则,就可能侵害权利。之所以权力会一次次越界,那就是监督的乏力或缺失,那就是在一些官员眼里,《宪法》、《物权法》等法律算什么东西,我可不受其约束,我有权力啊!可能在他眼里,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会屡次越界。所以,在一些官员眼里,《物权法》算个什么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
  
  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
  
  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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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9 09: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以为国家是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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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9 09: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都是草纸,你还物权法,哄鬼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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