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奇怪的刑法-正当防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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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1-1-29 12: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有一条司解: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那么问题来了,有以下两个案例(主要是(2)):(1)小美在地铁遇到咸猪手,踹了他一脚,猥琐男一个趔趄跌入铁轨,被火车碾压成两截。按照司解,似乎“踹一脚”的动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2)小美在楼梯遇到咸猪手,踹了他一脚,猥琐男一个趔趄跌入楼梯下,摔成重伤后因失血死亡。法医证明如果及时送医本可以不死。那么此时小美是否对猥琐男有救助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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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9 12: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案例我认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有可讨论的余地的,因为在地铁站如果是开放式站台,小美明知前方是地铁轨道,而往铁轨方向踹咸猪手的,我认为应当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了。(因为咸猪手的行为和摔入铁轨死亡的行为相比起来,难以说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第二个案例分两个问题进行讨论:第一是防卫是否过当的问题,如果是在楼梯的话可能需要看具体情形,比如雨天地滑,或者是人流量可能都会对判断造成影响。第二是救助义务的问题,这个问题表述为刑法上的语言是,正当防卫造成侵害的,防卫人是否有作为义务?然后这个问题争议极大,张明楷教授认为有作为义务。motaguoke (孤帆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背景:《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有一条司解: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那么问题来了,有以下两个案例(主要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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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9 12: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pkuerljh (flei?iglernen)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第一个案例我认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有可讨论的余地的,因为在地铁站如果是开放式站台,小美明知前方是地铁轨道,而往铁轨方向踹咸猪手的,我认为应当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了。(因为咸猪手的行为和摔入铁轨死亡的行为相比起来,难以说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第二个案例分两个问题进行讨论:第一是防卫是否过当的问题,如果是在楼梯的话可能需要看具体情形,比如雨天地滑,或者是人流量可能都会对判断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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