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案例我认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有可讨论的余地的,因为在地铁站如果是开放式站台,小美明知前方是地铁轨道,而往铁轨方向踹咸猪手的,我认为应当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了。(因为咸猪手的行为和摔入铁轨死亡的行为相比起来,难以说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第二个案例分两个问题进行讨论:第一是防卫是否过当的问题,如果是在楼梯的话可能需要看具体情形,比如雨天地滑,或者是人流量可能都会对判断造成影响。第二是救助义务的问题,这个问题表述为刑法上的语言是,正当防卫造成侵害的,防卫人是否有作为义务?然后这个问题争议极大,张明楷教授认为有作为义务。motaguoke (孤帆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背景:《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有一条司解: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那么问题来了,有以下两个案例(主要是(2)):……
谢谢!!!!pkuerljh (flei?iglernen)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第一个案例我认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有可讨论的余地的,因为在地铁站如果是开放式站台,小美明知前方是地铁轨道,而往铁轨方向踹咸猪手的,我认为应当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了。(因为咸猪手的行为和摔入铁轨死亡的行为相比起来,难以说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第二个案例分两个问题进行讨论:第一是防卫是否过当的问题,如果是在楼梯的话可能需要看具体情形,比如雨天地滑,或者是人流量可能都会对判断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