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及依据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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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30 12: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游泳发病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
 炎热的夏天即将来临,许多人又会涌进游泳馆去避暑消夏,锻炼身体。然而,河南省开封市的一位小男孩王天在游泳馆训练班学习游泳后,突然发病,由此引发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此案经过一审、二审,终有结果。近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游泳馆赔偿王天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失1850元。
 2000年夏天,开封市体育运动学校发布消息,要举办暑假游泳短训班,准备招收8岁至15岁、身体健康的儿童。王天的父母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到体校的游泳馆为王天报名。
 7月5日,王天的父母经过咨询,向体校交纳了培训费60元、保险费5元。根据学校规定,培训班每期15天,王天属第二期学员,培训时间为7月16日到30日。王天在游泳馆学习、训练后,很快掌握了游泳的基本要领。
 训练进行到第8天,王天突然发烧,并伴有咳嗽、咽痛等症状。父母开始以为是感冒,没有太放在心上,可是过了两天,高烧不仅未退,病情反而更加严重了。经医院诊断,王天被确诊为咽结合膜热,沙门氏菌感染。医生要求他住院治疗。可是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在这家医院里,还住着不少和王天一起参加培训班的同学,症状也都是发烧。这一情况立即引起了几个孩子家长的警觉。他们在一起分析后,一致认为孩子们的病极可能是由游泳馆里的水质有问题造成的。为了能把孩子发病的原因查清楚,家长们拨通了市长专线电话,要求卫生防疫部门对该游泳馆的水质进行检查。
 此事引起了开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当即做出批示,责成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2000年7月25日,开封市防疫站派人对游泳馆进行检查,结果为:该游泳馆浅水区和深水区细菌总数分别超国家游泳池卫生标准79倍和40倍;游泳池水和通过式脚步、消毒池内水质余氯测定均为零,说明该游泳池根本未经过消毒。同时,防疫部门还发现:该游泳馆在招收学员时,未对学员进行健康检查或索取健康证明。鉴于这种情况,市防疫站认定该游泳馆存在多方面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问题,书面通知其停止使用。
 经过市卫生局调查,截至8月8日下午,累计住院92人次,其中上感55例,占发病人数的60.43%;上呼吸道感染及沙门氏病菌感染病人22例,占24.17%。
 经过8天住院治疗,王天病愈出院。
 他的父母认为:游泳馆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未严格进行卫生管理,导致王天患上传染性疾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们多次到游泳馆进行交涉,要求赔偿所花费的医疗等费用,均遭到拒绝。游泳馆认为:细菌超标不会引起学生们发病,王天的病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天的父母把游泳馆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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