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帮助~!!!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0 | 2021-1-30 12: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被告人:某县某镇新甸村新乐纺织厂(重大责任事故单位)第二被告人:顾水根,男,50岁,个人土建包工头头(重大事故责任人)第三被告人:翟如校,男,42岁,土建小包头(重大事故责任人)第一被控告人未按法定程序审批扩建工程,位依法招投标,使没有资质的第二被告人进场施工,第二被控告人在没有施工许可证、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又将“人字架”吊装这一重大技术工种工作转包给无资质、无上岗证的第三被控告人,致使十余只“人字架”全部倒塌,造成三死五伤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至今,有关部门上未慰问,伤未能告知这三个被控告人非法行为全过程,也未能真诚而又及时地妥善处理赔偿。事情经过:2002年3月11日,下午2:30,浙江省绍兴市新乐纺织厂扩建车间现场,发生了“十余个人字架”倒塌事故,造成二人当场死亡,一人因事发后抢救不及时,到了医院半个小时多后,死亡。其余5人受重伤,对于事故分析,省安全生产处已下发报告,当受害家属向当地政府询问时,受到无理拒绝,且称“此报告不是我们做的,不要问我们”之类搪塞人的话。再追问:该工程是否进行过审批,是否有建筑许可证,是否有资质,是否有上岗证,是否受到政府监督管理,镇政府领导以一概不知回避追问。据了解:第一被控告人,车间扩建工程根本位依法审批,没有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脱离了政府监管的情况下非法建筑,非法施工,而且象这种工程已实施了许多个,对此镇政府是明白的。现在事故发生近两个月了,处在悲痛之中的家属找政府要求被控告人确定赔偿金额时,政府以“我们也无法找到他”为借口有意帮被控告人推脱,当提议“可以和公安机关合作”时,政府领导说“我们不用你们教怎么做”的话来压制受害家属。现在,现在政府却以“聚众闹事”、“妨碍政府正常办公”的无故罪名加以受害者亲属,威吓亲属。没有组织一次受害家属与被控告人或其全权代理人的调解。
其中,除了新乐纺织厂在某镇外,其余的事件关联人都是外镇人。
现在,请教各位法律界的老师、同学们:1.第一被控告人应追求什么法律责任?2.第二被控告人应追求什么民事和刑事责任?3.第三被控告人应追求什么法律上的责任?4.当地政府机关有和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