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可以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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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7-7-30 12: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精神病 ,先治疗,去他家讲明,吃药是几年的事,还要保持不复发,要保护好,不受刺激,但法院不大会受理,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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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7-30 12: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是事先未知的话 应该能离吧
要是对方死咬住不放那就有些困难了
吗离不离的 乐和乐和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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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7-30 12: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对方在结婚前是否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经治不愈(适用于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情况)或者久治不愈(适用于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情况),即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确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但“经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经治不愈是指经过一次治疗后未痊愈,还是经过多次治疗后未痊愈;久治不愈的时间标准如何把握,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只有按照一般人的理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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