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的规定,“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显然,折旧费的数额不可能超过固定资产。
而依据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7月8日出具的深诚信专审字[2016]第160号《深圳市国免新鸿利实业有限公司清算审计报告》,深圳市国免新鸿利实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1,207,170.00元,却于2002年至2005年提取两项折旧交给股东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合计金额为19,055,479.76。这两项折旧为:(1)“以折旧费形式上缴总公司11,722,092.96元”,其中2002年2,440,016.04元,2003年2,440,016.04元,2004年2,440,016.04元,2005年4,402,044.84元;(2)2002年1月至2005年4月,“每月计提1、 2号仓库183,334.67元上缴免税总公司”,本项上缴折旧费合计7,333,386.80元。
深圳市国免新鸿利实业有限公司只有1,207,170.00元固定资产却计提了19,055,479.76元折旧费(固定资产原值的15.8倍),却又能将不产生现金流的折旧费交给股东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到底是如何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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