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质证的审计报告为什么能作为裁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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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3 | 回复13 | 2021-2-25 09: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依据上述规定,因破产法对证据没有规定,破产案件的证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但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深圳市国免新鸿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过程中,虽然债权人徐道春先后34次提出质证申请,该院却并没有对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诚信专审字[2016]第160号《深圳市国免新鸿利实业有限公司清算审计报告》进行质证,而是直接采信未经质证的审计报告,分别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13)深中法破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13)深中法破字第27-3号民事裁定。
  显然,未经质证的审计报告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了裁决的依据。
  为什么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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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2-25 09: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院不认为违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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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2-25 09: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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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2-25 09: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司法腐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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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2-25 09: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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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2-25 09: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ty_143764749 2021-02-14 10:42:54
  严惩司法腐败法官
  -----------------------------
  前途光明,道路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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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2-25 09: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相关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原庭长、主管破产庭的原副院长裴洪泉被判处无期徒刑,破产庭原庭长蔡晓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破产庭原庭长张庭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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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2-25 09: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中院腐败窝案:原副院长裴洪泉一审被判无期
  2008年01月04日 22:52 来源:新华网发表评论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上午对深圳中院原副院长裴洪泉腐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裴洪泉无期徒刑。据了解,裴洪泉是曾经轰动一时的深圳中院腐败窝案中级别最高的落马官员。
  据检察机关指控,裴洪泉在担任深圳中院经济审判第三庭(原破产庭)庭长、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院长及深圳中院副院长、分管民事审判第五庭(房地产审判业务)等庭室工作期间,先后以各种名义收受某拍卖业公司的贿赂人民币150万元、港币20万元,收受某房地产公司的贿赂200余万元。同时,裴洪泉的个人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差额巨大,而其对个人财产中的人民币351.5万余元、港币296.9万余元、美元3.4万余元、澳币4.9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检察机关认为,裴洪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其个人财产和支出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判处裴洪泉无期徒刑。
  2006年6月至10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有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检“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长、3名庭长、1名已退休法官,另外还有多名法官、律师涉案被查,成为轰动一时的深圳中院腐败窝案。在江门市中院对裴洪泉作出判决之前,已有3名涉案法官被判刑。(记者孔博、肖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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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2-25 09: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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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2-25 09: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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