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同志,强行推翻一审认定事实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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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6 12: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人:邹xx(2019)川0524民初891号原告,(2020)川民申23号申请人
被控告人1:葛一波(叙永县人民法院法官,本案一审法官)
被控告人2:李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官,本案再审法官)
事实和理由:1本案一审庭审阶段,被控告人1庭审中明示要求控告人撤诉,暗示控告人会败诉,遭到控告人断然拒绝。据此被控告人1即葛一波同志首开未审先判之全国先河,涉嫌严重违反最高法院法官法的规定,丧失审判中立原则。
2本案一审阶段,原告举证证据严谨,充分,数据事实清楚,葛一波同志故意对于本案应当认定的证据数据不予认定,恶意违反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规定,据此情形,依据法官法及最高法院之相关规定,对于应当认定的证据不予认定属于典型枉法裁判行为,葛一波同志已经涉嫌严重枉法裁判,且造成当事人极大诉累。
3本案一审阶段,葛一波同志一审庭审中发觉被告四川长和公司及叙永县江门政府证据不够充分,在开完庭以后又通知十余天以后再次开庭,本案一审开庭阶段,被告人叙永县江门政府代理人即已经承认新村属于增加工程,而对于原告有利的事实本案均不做记录,据此葛一波同志存在帮助两被告打官司的极大怀疑。
4本案再审申诉阶段泸州市中级法官李平同志其行为更加离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各类判决裁决文书必须进入裁判流程网进行公开,而据原告至今查询裁判流程信息网也未见到任何审判流程信息,因此本案李平同志涉嫌在再审裁决书上造假,本案如未立案即裁决,其行为性质已经不属于一般性质,属于严重违反最高法院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5一审判决书确认了控告人与两被告之间补充协议之真实合法有效性,而李平同志在一审认为合法有效的事实上强行认为无效不予支持,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按照最高法院规定应当发回重审确认效力,而并不在再审裁决范围之内。故李平恶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实际上剥夺了控告人诉权,应当对上级监察部门以及公众做出合理解释。
6本案再审申诉期间,李平同志称还需要叙永县水务局提供相关证据,依据本案被告2涉及叙永县江门镇政府,而叙永县江门镇政府水利站属于叙永县水务局下级部门,故叙永县水务局与本案被告之一江门镇政府存在厉害关系,李平同志私下会见本案厉害关系人应当制作笔录,用以质证,而本案李平同意并未开庭审理,据此李平同志涉嫌私下会见本案厉害关系人,其中间审判立场存在重大嫌疑。
9本案原审被告2即叙永县江门政府称是招标代理公司造成了重大失误,据此陈诉,显然叙永县江门镇政府认为招标代理公司给其造成的重大损失应当由其自主另案处理,而不是逼迫控告人承担所谓“损失”责任。据此李平同志逼迫控告人承担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本案起诉以来,在各级部门产生了一定影响力,后导致各级部门在签订合同上更加规范,多采用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制定,其招投标工作也更加谨慎,因此对于本案的合法处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控告人依据以上事实按照最高法院之法律规定向各级部门反应以上问题,请综合予以参考。
控告人: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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