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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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7-8-9 15: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如赖律师说的这个属于合同法里面的明确规定同样现在很多地方也是如此操作的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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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8-9 15: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1、你说的情况在理论上没任何问题,连口头合同都有效,何况是传真合同?2、实践中有重大问题,很可能不被法院接受。理由很简单,只要有一方反悔不承认有合同,另一方只能拿出个传真件来,偏偏传真件太容易伪造了(怎么伪造就不说了),在一方坚决否认且无其他证据辅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认可。法院只看证据,没有足够的证据确实无法认可,这不能说法院乱来。3、乘现在双方还没出问题,立即特快专递盖红章的合同,或者立即重新面签,这不是开玩笑的,别心疼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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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8-9 15: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传真件属于书面合同形式。但传真件不属于原件,民事诉讼中,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最好取得其他证据和传真件合同相互印证、以形成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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