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检察官的自白:我是如何被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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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3-2 12: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楼. 各位读者、各位网友:我是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检察院干警蔡永霄,也是吉林省政府干部王知音于2019年6月21日在网上视频举报的被举报人,时间过去近两年,今天我通过媒体、网络向广大读者、网友讲述本人被举报、被调查的经过。一、事情的经过2012年12月21日,我受理并承办了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于某某、乔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当时同案犯王知音的母亲岳某某在逃,于某某、乔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被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5年11月23日,岳某某到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投案自首,2016年7月29日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将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进行了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2016年11月24日第二次退补后,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27日补查完毕,致使案件超期了3个月。2019年6月21日,王知音在网络上视频举报我和公安机关佟涛等办案人员有受贿、毁灭证据等行为,视频发布后,引起轩然大波,伊春市成立了调查组,对公检法相关人员立案调查,经过近2年的调查,对我的调查结果是:我于2016年11月24日将案件第二次退回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补充侦查,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于2017年1月9日把案件移送起诉给我,我于2017年1月19日将案件第三次退回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于2017年3月27日把案件移送起诉给我,认定我退补了三次。监察委依据这样的事实给予我记过处分,我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结果是维持记过处分。我认为监察委对我的处分不成立,理由如下:一是没有客观证据。监察委认定我2017年1月9日收案、2017年1月19日将案件退回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依据的是公安机关人员的言辞。首先,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是法定程序,相互移送案件是要有法律手续的,没有相关的法律手续,是不能认定相互移送案件。其次,公安机关之所以这样证实,我认为无非是推卸责任。再次,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及接收退补重起的案件时,对是否符合收案条件是有审查权和监督权的,对于公安机关没有补充证据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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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3-2 12: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 您开贴吧帮当事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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