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禄宝:权威期刊怎能挂着寺院旗号卖诈骗公司的狗肉?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1 | 2021-3-2 08: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周禄宝:权威期刊怎能挂着寺院旗号卖诈骗公司的狗肉?
文/周禄宝
闭嘴是不可能的,除非你们让我闭眼。
鸡归鸡,蛋归蛋,不管是鸡蛋还是鸭蛋,在民事关系上各自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吗?寺院归寺院,冒充和尚欺诈消费的诈骗公司归诈骗公司。
然而,中国最高大上的法学期刊《刑事审判参考》,彻头彻尾地搞错了一个严肃的法学问题:混淆了正规寺院与私人旅游诈骗公司两者的主体关系,导致周禄宝所谓的敲诈勒索寺院一案,再一次错乱了原本就驴头不对马嘴的客体和对象。法律界人士众所周知,关于刑法敲诈勒索罪明文规定的“公私财物”,公私指单位客体,财物指单位财物对象。
周禄宝所谓敲诈勒索一案,程序严重违法,2011年无罪释放,2013年因为申请国家赔偿、扬言赴京举报苏州警方时任长官张跃进,而遭到二次报复抓捕,张跃进亲笔批示“并案侦查”。作为中国最高大上的权威期刊《刑事审判参考》,怎能学张跃进们挂着寺院的旗号卖诈骗公司的狗肉?一个案子,程序严重违法,起诉的客体对象严重错误、严重违反刑法敲诈勒索罪“公私财物”之规定,甚至连所谓的受害单位“鉴山寺景区、全福寺景区、修真观景区”都是捏造的、证人也是由个体户和旅游公司负责人冒充寺院负责人的,如此《刑事审判参考》,参考的价值几何,指导的意义何在?
私人旅游公司在寺院设立诈骗场所,借“烧高香”欺骗游客反复下跪磕头,大肆欺诈消费、强制消费、骗取游客钱财,游客通过投诉举报曝光的手段讨要一个说法,主动作出赔偿的主体是个体营业户,个体户有法人资格,怎么就变成了敲诈勒索无法人资格的寺院,而更诡异的是,检方起诉书罗列的所谓被敲诈勒索的受害单位竟然是寺院。游客被旅游公司设局欺诈侵权,侵权主体是旅游公司,寺院仅仅是一个实施侵权的场所,在检方和中国最高大上的法学期刊《刑事审判参考》里,怎么就变成了无辜的寺院?
高法刑四庭陆建红老师编审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22集《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与正当维权的界限》指导案例,尽管来自于该案本身的江苏昆山始作俑者单位成员之一王东,但仍然不能把《刑事审判参考》编审老师们本身的工作疏忽排除在错误之外。《刑事审判参考》的老师都来自于高法刑庭在职权威人士,暂且不论编辑水平如何,起码具备超高的“审查”水平,除非对来稿原文照登,不问原案本身的逻辑与诸多疑点。
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22集《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与正当维权的界限》案例中,寺院与私人旅游公司依旧被混淆着,实施诈骗和侵权的旅游公司负责人,仍然充当着寺院的负责人。其实,周禄宝所谓敲诈勒索一案,所谓的证人李北荣不是鉴山寺景区总经理,而是阳朔县牛头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职经理,现有最新证据“天眼企业查”官方资料和原始数据足以证明,李北荣不能代表鉴山寺充当受害人(单位)。给被侵权游客周禄宝作出赔偿和给付4万元的证人朱佳林不是鉴山寺景区副总经理,实际系阳朔县鉴山寺宏升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朱佳林只是借助鉴山寺卖香火,现有最新证据“天眼企业查”官方资料和原始数据足以证明,朱佳林不能代表鉴山寺充当寺院受害人(单位),鸡归鸡,蛋归蛋,寺庙归寺院。
2011年8月,周禄宝的确得到了来自私人公司即个体工商户朱佳林的4万元赔偿,但赔偿的钱款与寺院本身无关,协商过程均有电话录音,但判决书里添加的几句关键的“敲诈词”等有罪证言,与录音严重不符,从昆山到苏州,从江苏到北京,没有人愿意调取卷宗去听那些真实的录音,没有人愿意站出来为这个案子说一句公道话,哪怕是一句安慰人心的人话。周禄宝案现有一系列证据都已经充分说明,常年实施欺诈和诈骗等侵权行为的旅游公司违法在先,骗钱在前、侵权在前,周禄宝投诉举报讨要说法行为在后,而赔偿的条件必然是撤销投诉、删除负面文章,这是常识也是基本的逻辑面,这一切,都有当庭播放的录音为证,而判决书里,又不给体现对周禄宝有利的录音内容和证据,这都是常识逻辑。
假如这世间真有佛灵,作恶者会不会遭到些许报应?或许,最毒的报应就是活着的人暂时看不到报应,因为这报应需要一个逐步发芽长大的过程,等到了一定的时间,子孙后代人人都将品尝这来自前辈们“执法犯法”的恶果,那个时候,我们每个人或许都已经进入了坟墓,但人间的唾弃声,像爆裂的山洪一样,日夜蔓延,作恶者,个个变成惊慌的野鬼,无处安鬼魂。
有一天,张跃进们终将离开人间,而留给国家和后代的,是一串又一串长久的创伤、不公、腐败、糜烂、悲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3-2 08: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周禄宝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6104172-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鸡归鸡,蛋归蛋,不管是鸡蛋还是鸭蛋,在民事关系上各自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吗?寺院归寺院,冒充和尚欺诈消费的诈骗公司归诈骗公司。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