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强制离职股东退股吗?】 股权激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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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3-2 03: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能强制离职股东退股吗?】

股权激励作为增强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企业的凝聚力的一种手段,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通过股权激励,核心员工支付相较于市场价而言的低对价来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从“打工人”转身变为“主人翁”。但天下无不散之筵席,股权激励之下离职股东的股份又该何去 ?展开全文c


【公司能强制离职股东退股吗?】

股权激励作为增强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企业的凝聚力的一种手段,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通过股权激励,核心员工支付相较于市场价而言的低对价来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从“打工人”转身变为“主人翁”。但天下无不散之筵席,股权激励之下离职股东的股份又该何去何从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一宗案件或许能够给我们些许启示。

该案中被告孙利民原系原告江苏省化工设计院(简称设计院)员工,设计院原系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进行改制成公司制科技型企业,其中员工持股计划也是当初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改制方案,孙利民作为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出资8万元,持股1.333%。2009年9月,设计院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表决通过公司章程。章程第55条规定:“股东离开公司(含辞职、公司辞退、合同到期不续签等情形),不再为公司服务时,该股东应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在离开公司之日起六十日内转让给在职股东……”。孙利民委托他人参会并对《章程》投了同意票。2013年5月,孙利民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相关交接材料中未有关于其所持股权后续处置问题的记载。2017年9月,设计院进行增资,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变更为700万元,孙利民仍为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比例变更为1.14%。2018年11月16日起,设计院开始联系孙利民并要求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孙利民拒绝配合办理手续,设计院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主要意见如下:首先,从章程第55条内容的合法性来说,其约定公司股东离职后应当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在职股东,或由公司董事长以公司未分配利润来回购并未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章程内容合法有效。其次,《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孙利民已委托他人参加了通过该章程的临时股东会,并提交了赞成票。证明孙利民知悉并赞同该章程内容,上述临时股东会召集及表决等程序并无不当,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孙利民作为股东理应遵守该章程内容。

明门律师认为,设计院为维护公司利益及长期发展的稳定,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召开股东会、以章程规定离职股东强制退股,值得称道。但是当孙利民离职时,如果设计院即时与其商议处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也许可以避免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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