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孟连少女施暴案:谁之过?谁之责?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0 | 2021-3-3 02: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媒体报道,5月18日傍晚,云南孟连县一中15岁的初二女生小艳,被该县主管教育的副县长之女、该校初三女生小思带领7名同校女生拖进厕所,打耳光、高跟鞋砸头、拳打脚踢,其间小艳嘴被强塞入从厕所里捡起的脏卫生巾,外衣被脱下丢进粪坑,整个过程长达10分钟。施暴者还用手机拍下照片和视频。据小艳家人介绍,此事由早恋引发。因为小思喜欢上小艳的前早恋男友,看小艳不顺眼,所以就决定教训她。这起施暴事件发生后,小艳被辗转送到了昆明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据此前在孟连县医院做检查时的医生说,如果再多打几下,估计小艳的耳朵就被废了.
显然,这本是一起事实清楚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但是,因为加害人都属于未成年人,还因为带头的女生小思乃副县长之女,从而使这起案件的定性变得复杂化了.
一方面,云南孟连县教育局就副县长之女率众殴打侮辱初二女生事件发出通报,先前女生小艳叙述的“嘴里被强塞进从厕所里捡起的脏卫生巾”,变成了“两张未使用过的卫生巾”,并且是“贴到”脸部。这份通报称,5月18日晚,小思等8名女生,把小艳拉进学校公厕,用拳脚及高跟拖鞋殴打小艳头部及身体,并抢下小艳手中的外衣扔到厕所蹲坑,随后把两张未使用过的卫生巾贴到小艳脸部。殴打事件致使小艳受伤(伤情有待鉴定)。关于事件发生原因,通报称小艳和小思存在矛盾,经过一段时期的积怨,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5·18”学生打架事件的发生。
另一方面,在各方压力之下,孟连县主管教育的副县长玉咏很不情愿地来到昆明,来到受害学生小艳的病房,拉着她的手说了一声对不起。玉咏表示,“大家都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既然发生了,希望通过这件事教育娃娃,能吸取教训,以后别再犯这种错误了。最终她们能成为好朋友,不要因为这件事影响了两人后面的生活”。
外人实在无法理解,县领导头天还在说要高度重视,并及时成立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刀建华为组长的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要求向媒体实事求是进行通报,同时责令县一中认真整改,涉及校园管理责任人要严肃处理。而孟连警方2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态,他们已经介入调查,不管案件涉及到任何人,都将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处理。不料,周末一过,“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少女施暴案件竟然变成了“学生打架”?
明眼人也无法理解,咱们的副县长说得多轻松:“希望通过这件事教育娃娃,能吸取教训,以后别再犯这种错误了”这仅仅是一种错误吗?这是一种涉嫌人身伤害和人格侮辱的犯罪!这是一种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犯罪行为!!
既然是一种犯罪行为,我们现在就来看看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法律责任。
在这里,我们不去揣测玉咏副县长是否属于仗势欺人,也不去推测玉咏副县长本人是否属于纵女横行,更不去猜测孟连县有关领导和执法部门是否属于网开一面。我们只就目前所得到的有限的信息进行判断,究竟谁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237条(侮辱妇女罪)或第246条(侮辱罪)的犯罪行为。事实表明,小思等7名同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鉴于其均属于未成年人,还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还无法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
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62条等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涉及未成人的案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看来,应该由小思等7名同学的家长即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国其他民事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一下两种民事责任:一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事责任;二是财产性民事责任。但鉴于法律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都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所以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在实践中非常慎重,必须是经过教育和劝说仍然不改过的才可以撤销其资格。至于赔偿受害人小艳的财产性损失,则是毋庸置疑的。
其实,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并不难理解和理清。关键问题是,此事为什么会出现?此案为什么会发生?
我们看到的结果是,作为主管副县长的母亲和作为小学副校长的父亲对小思这样的子女的教育的失败。其失败的内涵就是家长对子女的失管、失教乃至失爱,尽管我们都相信副县长和副校长都不希望他们的女儿变成今天的模样。
我们看到的现象是,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对学生的失管、失教。法律界普遍认为,未成年人一旦进入学校之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就部分地转移给了学校,或者说学校与监护人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委托教育管理关系。当学校未尽到此种教育管理责任,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看到的状态是,未成年人对自身与他人权利的漠视、轻视乃至蔑视。小思等7名同学可能还不知道,他们对同样都是未成年人的小艳实施的行为已经涉嫌人身伤害和人格侮辱。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平等权。但是,究竟有多少未成年人了解自己的生命权、医疗保健权、国籍权、姓名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以及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有人说他们的行为暴露的是一种叛逆的青春,在我看来,岂止是一种叛逆的青春,简直就是一种无知无识的青春、无法无天的青春。
试想一下,如果小思不是副县长之女,如果小思与小艳只是普通学生,结果还会是如此轰动吗?现象还会是如此诡异吗?
有人因为杭州飙车案而提出了“富家二代”的社会问题,同样也有人因为小思等少女的施暴而提出了“官家二代”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这些现象暴露出的未成年人权力利教育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乃至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的确值得思考、值得研究。
从云南孟连这样一个边陲县爆发的一个社会问题,相信不是个别现象。同样,关于此案的“谁之过?谁之责?”的发问,也并非个别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