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究竟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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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3-3 02: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的愚人节,媒体爆出了一条并不愚人却很伤人的“过劳死”消息。据媒体报道,深圳某公司一中层干部朱波近日在家中突然去世,经法医鉴定为猝死。其不幸遭遇在网上披露后引起了广泛热议,有自称熟悉内情者说,朱是因为单位要求连续加班熬夜而导致“过劳死”。该公司员工向记者反映,公司为赶进度连续加班已成常态,“最多一次曾连续加班五个通宵”。眼下正值各大电视台放映电视连续剧《我的团长我的团》,于是,以朱波为代表的这一类员工,就被形象地称之为“炮灰团”。“过劳死”,一个曾经多么陌生而现在又是多么熟悉的词汇,一个多么残忍又多么痛心的现象。所谓“过劳死”,就是指“过渡疲劳猝死”,也就是一个人在身体的承受能力极度超负荷的情况下,致使生命出现衰竭乃至最终死亡的后果。而“炮灰团”,则自然而然就成了对“过劳死”现象既精炼又辛酸的总结。
曾经,我们知道邻邦日本存在大量的“过劳死”现象;曾经,我们得知华为员工胡新宇、广州海珠区女工甘红英、成都IT职员田金勇等因为过劳疲劳而发生的死亡事件;曾经,我们以为“过劳死”离自己还很遥远。但是,现在却如此高频率地出现在我们的眼前。这究竟是为什么?“过劳死”究竟是一个什么问题?
它是一个法律问题吗?
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目前还没有“过劳死”这一法律概念。对于如何认定“过劳死”,法律上也是一片空白。所以,对于朱波的“过劳死”,该公司表示“法律上没有责任”。他们之所以如此有底气、如此很硬气,就是因为该公司觉得自己没有触犯法律。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可见这部法律仅对加班的薪酬进行了规范,但对加班的期限及加班导致“过劳死”等均未作明确规定。尽管我国法律要求,企业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可是在现实中,真正能够做到“40小时”工作制的有几家企业?在员工加班后又能够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企事业单位又有几家?所以,目前看来,法律上对他们还似乎真是缺乏办法、缺少途径。
如果不是法律问题,那么是不是一个医学问题?
从医学上来讲,专家认为,要想防止“过劳死”,就必须了解身体发出的“过劳死”信号。日本公众卫生研究所的科研人员曾对日本“过劳死”高发现象做过详细研究,他们从预防角度列举了27种过劳症状和因素。在这27项症状和因素中占有7项以上是属于有过度疲劳危险者,占10项以上则是可能在任何时候发生“过劳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将军肚”、托法、斑秃、早秃、性能力下降、频频去洗手间、记忆力减退等症状,越来越发生在许多年轻人身上。专家指出,这是“过劳死”的危险信号。资料显示,“过劳死”属于社会医学范畴。人体就像一个弹簧,劳累就是外力。当劳累超过极限或持续时间过长时,身体这个弹簧就会发生永久变形,免疫力大大下降,导致老化、衰竭甚至死亡。但是,医学只能解决“过劳死”的预防问题,却不能解决“过劳死”的责任问题。
如果不是医学问题,那么会不会有可能是一个技术问题?
一位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过劳死”实际上是一个技术问题。因为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如何、是否属于工伤、有无先天性疾病,都不尽相同。所以,当“过劳死”的情况发生之后,就需要以一种医学技术才能证明某个人的死究竟是与他的工作还是他的身体,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如果这个问题能够解决,那么企业的责任就能够得到证明。但是,话说得容易,要找到这种技术谈何容易?另外,即使解决了责任问题,也未必能够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看来,成为技术问题也没有可能。更重要的是,也未必是一个办法。
如果无法成为技术问题,那么有没有可能是一个道德问题?
我们从媒体报道看到,对于朱波的“过劳死”,该公司用了“悲痛得几近窒息”、“公司天大的悲事”等字眼来形容。可见,他们在道德上还是有愧的。有知情者质问:他们悲从何来?是对公司无限制地压榨员工生命的痛彻肺腑的悔悟,还是痛惜企业又“报废”了一部创造剩余价值的机器?因为该公司声称,他们在“法律上没有责任,经济上从来没有纠纷,社会保险体系很完善。从法律上讲根本没有‘赔偿’这种说法的存在。”表面上看来,通宵加班可能不是公司的“硬性规定”,而是员工的“自觉行动”。但是,面对这样的质问,他们应当受到良心和道德的鞭挞,同时进行深刻的反思而警醒。为此,应当对死者定性为因公殉职,从而在道义上给予慰籍,从经济上给予死者家属补偿;对生者,应以此为鉴,紧急叫停无节制的加班加点,让员工做到劳逸结合。因为,这是一种道德的血液,更是一种生命的关怀。然而,道德是否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吗?对那些缺德的人乃至企业来讲,道德是否还有约束力?
看来,问题最终又回到了出发点。原来,一切问题都可以最终归结为法律问题,一切问题都需要法律出面才能获得最终解决。譬如在日本,“过劳死”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而且已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出现在公共生活中。2002年10月2日,日本广岛高级法院判决川崎制铁公司造成员工“过劳死”案和解,判令企业必须支付1.1350亿日元赔偿金给死者家属,这是继2000年6月日本电通公司“过劳死”败诉后,第二桩企业全面承认错误并达成和解的“过劳死”案例。所以,该公司及类似的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尽管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未必不能以民事责任界定该公司与死者朱波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侵权还是违约,无论是有过错还是无过错,该公司都无法规避对死者朱波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总而言之,“过劳死”的发生,主要还是因为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利益驱动,而漠视了职工的休息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为此,在企业扩大生产追求利润的同时,如何关注乃至实现职工的“休息权”就成了至关重要的大事。我们希望在现实社会里,无论企业还是劳动者,在保证自己的利益追求和事业向往的前提下,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背景下,让加班成为一个劳资双方关系之间走向快乐协商与安全自愿的问题。为此,我们既要加强立法调研、宏观调控,还要加强司法保护、个案维权,更要加强执法监督、综合治理。
因为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对自己乃至他人生命的基本关怀,我们虽然无法预防个体生命能否发生猝死,但我们应该从制度层面、法律方面,给那些悲情的“炮灰团”们以法律的关怀,以健康的关注,以身体的关爱。
工作着应该是美丽的,劳动着应该是体面的。如何维护加班者的权益,呵护加班者的生命,保护加班者的安全,尽管其中既有医学问题,也有技术问题,更有道德问题,但最终应当还是一个非常至关重要、绝对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
怎么解决这个法律问题?在当下这个金融危机肆虐的时刻,在眼前这个就业压力紧迫的时节,我们期待法律的智慧,期盼法律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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