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造假:岂能仅仅一开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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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3-3 02: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一段时间以来,通过网络及其他媒体爆出了两件表现方式不同但内在性质相同的“造假事件”。
经网友搜索,内容涉及药品、保健食品、性病专科医院等多个电视广告中的“专家教授”,尽管用了不同的名字,出现在观众眼前的竟然是同一张面孔、同一个人。
据媒体报道,以浙江大学药学院贺海波副教授为第一作者,涉及中国工程院院士和浙江大学有关专家可能参与在国际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一系列学术论文。日前因涉嫌数据造假、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而被撤销。贺海波本人也已于2008年11月被浙大开除。
两条新闻,两个事件,都与造假有关。这正应了咱们的老话“无巧不成书”,巧者何其多,假者乃更多。只不过前者是“假造专家”,后者是“专家造假”。其实都表现为,一个是假专家在“弄虚”,一个是真专家在“作假”。两者在动机和目的上,显然是“异曲同工”。都是通过以假乱真、以假充真的方式骗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和认可,从而获得其本身所企求的名和利、所贪图的功和利。
“假造专家”因其易于识别、便于鉴别,而使真相很快露出水面。其广告商、发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法律自有其最后的说法。对此,我今日暂且不议,而重点说说“专家造假”行为之法律责任。
在我看来,以贺海波为“由头”的“专家造假”事件从逻辑结构上分析大致有以下几个层次:
一是造假责任人究竟是谁?是个人造假还是集体造假?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此次学术造假的责任人似乎只是贺海波一个人。但从举报人祝国光教授对浙大的调查结论所提出的疑问来看,此次学术造假似乎很难认为是贺海波一人所为。祝国光教授的疑问是:第一,这么多的论文发表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为何至今没有任何课题组成员对署名提出异议;第二,论文所反映的科研设计、思路、实验方法及项目,实验选择及搭配都有很高水平,英文水平也很好,决非出自博士后学生一人之手;第三,在欧洲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每篇要支付300至500欧元版面费,粗略计算,十几篇论文需要3万至5万元人民币,非贺海波力所能及;第四,论文从寄出到正式发表,一般都会经过多次修改,从论文的通讯联络人都是实验室主任吴理茂这一事实看,认为是贺海波擅署他人名字,而其他作者不知道缺乏说服力;第五,英国雷丁大学华人学者马玉玲在事后发向《本草疗法研究》杂志主编玛丽亚教授书面证实,2007年初,她的老师李连达将吴理茂等人介绍给她,希望给他们提供帮助;第六,论文都已经正式发表,有具体的出版日期、序号、页码,怎么能说没有刊登呢?当然,疑问归疑问,现象归现象。但是,浙大校长杨卫为此曾两次给祝国光打电话,均称“造假行为系贺海波个人行为,与李连达院士无关”。显然,这种解释十分苍白,非常无力。不仅存有自辩之嫌,并且还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之疑。究竟只是初步现象还是表面现象?局外人似乎都自然而然地打上了一个问号。
二是其中还有多少事实没有出台?还有多少真相需要明白?只有搞清事实、理清真相,才能明确与理解造假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让人迷惑不解的是,此次学术造假问题的被揭开竟然首先是源于贺海波读博士时的导师戴德哉教授的揭发,其次才是祝国光教授的举报。这让外人看来,不明究竟,无法理解。看来,事实也好,真相也罢,目前还只是冰山一角。不仅如此,李连达院士一再声称,此次学术造假的被披露,是因为他执意公布对天力士医药集团不利的研究结果,从而导致天力士集团高级顾问祝国光借论文造假对他报复。关于李连达院士所说的天力士集团生产的复方丹参滴丸存在质量问题究竟如何,我也暂且搁置一边。因为我最关心的是,其质量问题与造假行为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究竟是学术造假还是蓄意报复?换句话说,如果复方丹参滴丸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就意味着学术造假并不存在?由此推论,院士不仅知道复方丹参滴丸的质量问题,还知道造假行为与天力士的经营行为之间有什么关系。尤其知道造假行为的来龙去脉和前因后果。至此,第一个问题的问号就应该是肯定的句号。那么接下来就要看看谁该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法律责任究竟如何承担?究竟谁来承担?现在,该开除的也开除了,该撤销的也撤销了,该出国的也出国了,该说话的也说话了(当然也意味着该不说话的也不说话了)。但是,事实真是如此简单吗?真相真是如此明白吗?那么好吧!既然无法了解更多的事实,无法知道更多的真相,那我们就看看在眼前的因果关系中,谁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难道只是开除就完事了吗?只是撤销就了结了吗?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吗?
我们知道,几年前,在韩国的黄禹锡造假事件中,除了首尔大学的处罚以外,韩国政府还取消了黄“韩国最高科学家”称号,并免去一切公职。更叫人惊讶的是,黄禹锡面临的还不仅仅是这些,还面临检察机关对其如何伪造论文如何获取并使用国家提供的科研资金的调查。可见,他不仅面临道德谴责和人事处理,还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反观我国的现实,既无行政处罚,也无刑事处罚,结果往往只是轻描淡写的谴责和简单生硬的开除,因而都是草草收场。此次浙大的学术造假,似乎同样又走了老路。难道老路就一直要这样走下去吗?
从责任承担层面分析,学术造假的责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造假者自身的责任,二是监管者失职的责任。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对学术造假行为本身,除了各单位内部的处分规定以外,暂时还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从行政处罚来看,我国根本没有对学术造假行为进行处理可以依据的法规。从刑事处罚来看,一般公民骗取国家财产可以构成诈骗罪;对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财产的情况,只规定了贪污罪。但是,上述两个罪名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学术造假行为中骗取拨款和经费并非据为己有,而往往是用于制造虚假的所谓学术成果,骗取个人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和职务职称,不符合上述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无法追究学术造假者骗取科研资金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上通过立法确立类似于韩国立法先例的“欺诈政府科研资金罪”已经迫不及待、刻不容缓。
同样尴尬的是,对如浙大等监管单位失职的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虽有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如我国《刑法》第397条),却无追究监管者渎职责任的实际行动。
因为学术造假的低成本性还很有市场,因为学术造假获取名利的诱惑还很有魅力,因为学术造假的违法而未受处罚性还很有导向作用,我估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学术造假还将愈演愈烈,学术腐败还将越走越远。
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能希望各路专家们洁身自好、加强自律,希望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预防机制和惩罚机制,希望法律不仅要有说法更要有实际行动。
现在,尽管原浙大药学院副教授贺海波已被开除出教师队伍,贺海波所在的中药药理研究室主任吴理茂被解聘,现任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任期届满,不再续聘……但从本周浙大对论文造假事件最终的处理情况来看,似乎依旧未使这一全国瞩目的论文造假事件告一段落。有法学专家认为,不走法律渠道,不依法律思维,不用法律手段,此事难了,此种歪风难消,此类造假难灭。
可见,如果此类造假事件依旧盛行、依然故我,后果将不堪设想。长此以往,学将不学,专将不专,甚至家将不家,国将不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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