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团能否追回圆明园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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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3-3 02: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众所周知,泱泱中华文明,煌煌国宝无数。但是,任何一件国宝的流失,依旧还是会触发炎黄子孙的神经。比如圆明园十二生肖兽首流散海外近150年,如今,其任何一件的新动向同样都会引起国人乃至收藏界的轩然大波。
据媒体报道,2009年春节前,佳士得拍卖行发布消息,根据著名时尚大师伊夫·圣罗兰的遗愿,他所持有的圆明园鼠首及兔首将于2月23日进行公开拍卖,估价总额高达两亿人民币。消息公布后,很快中国有律师组织了近百名律师发起律师团,计划以法律途径经诉讼讨还流失文物,这也是第一次中国律师介入到海外文物回流程序之中——而根据他们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得出判断:只要有文物原所属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一切将依法水到渠成。
可他们在找到文物所属“债权方”——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以及圆明园,三方几次沟通后,律师们才发现,原来中国流失海外的文物想要回归,仅有法律和愿景,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原告资格问题、诉讼时效、举证需要、善意买受人以及适用两国法律等等方面还存在许多法律上的困难,尤其是诉讼所涉及的费用则是最为实际的障碍。按照法国法律规定,诉讼费需要由原告在诉讼前提前垫付。此事因涉及两亿人民币的标的,所需诉讼费高达40万元人民币,一旦败诉,诉讼费将无法收回。
尽管如此,律师团还是信心十足。他们的信心首先来自判例法国家的成功判例和成文法国家严格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的相互认可和授权。从这些判例表明,国家财产被侵害的国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即便是该财产持有人不是原被盗之物的盗贼,仍可作为被告被诉判决履行返还义务。
当然,鉴于眼下拍卖在即,律师团的目标能否实现还是一个需要等待的目标。但他们以自己专业的形象与行业的责任亮相之后的表现,反映了律师作为一支专业力量所具有的社会责任感与公益心。
此前,在许多人眼里,律师似乎永远是一个与孔方兄挂钩、和商业化牵手,没有公益心、毫无责任感的职业。其实,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年来,许许多多律师在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司法正义之余,还为社会、为弱者、为未成年人做了数不胜数的专业贡献。由此律师团追讨圆明园国宝的实际行动,我们又知道,在我国将近15万人的律师行业里,还活跃着一支公益律师的队伍。
有人可能就会问:律师投入公益诉讼、参与公益事业是一种必然还是一种自然?
在我国律师业从《律师暂行条例》的制定到《律师法》的修改完善的发展脉络中,律师职业的定位曾经几次出现变化。作为一种职业,首先,律师在刚刚恢复重建时被当成“国家法律工作者”,更多的是代表国家提供法律服务,为此使律师享受了公权力的职业优势;其次,律师被视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强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从而使律师一下子全部由天上掉进了“海”里,律师从此没有了铁饭碗,没有了行政级别,没有了公权力的职业庇护;此后,律师则被理解成“市场中介工作者”,因为其商业性的中介定位,又使律师仿佛又回到了现实中;后来,律师还被定位成“新社会阶层”,从而使律师与民营企业家、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被统战部门规划到了同一个平台。最后,新修订的《律师法》作出了全新的定位。《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如果说,第一款是告诉我们“律师是什么”。那么,第二款就是告诉我们“律师做什么”。在“做什么”的“三个维护”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个“维护”应为律师执业的本职,第二个“维护”属于律师执业的专职,第三个“维护”则是律师执业的天职。从某种意义上说,关注公共利益,进行公益诉讼,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根据我国有关学者的研究考察,当今世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律师职业定位模式:一是提倡扩大选择的范围,通过竞争的市场原理本身来淘汰不道德的营利行为,即“商业主义”;二是加强国家干预,通过免费服务的方式来保障业务活动的伦理,即“国家主义”;三是依靠职业内部的同志式结合和团体自律来维持信念和纲纪,即“职业主义”。其中,根据公共责任的不同,职业主义又可分为公共性倾向的职业主义和技术性倾向的职业主义。
作为律师,当然希望是三方面都兼得:既有“商业主义”的对价道德,也有“国家主义”的权贵地位,还有“职业主义”的技术垄断。因为这三种职业定位模式,正好呼应了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年来的发展脉膊。当年,我们欢呼将“国家法律工作者”转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定位。今天,我们同样要欢呼从“为社会服务”到“为当事人服务”的与时俱进。社会发展的多元化自然会导致社会需求的多元化,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又必然影响到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最终则形成了律师业发展的多元化。当法律服务日益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成为社会需求的重要一面时,律师服务的对象将不再是千人一面、万人同声。所以,律师只为私权力代言的传统职业定位将彻底打破,为公权力代言的政府律师或公职律师将顺理成章地成为律师队伍中的新兵种,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力或完全协调私权力之间利益关系的职业组合将日益加强和完善。于是,因为“当事人”概念的提出,律师服务的对象不仅更加明确了,更重要的是大大扩容了,律师成为自由职业也就是当下官方所称的“新社会阶层”,因此最终得到了法律上的权威说法。
特别值得欣慰的是,在许多律师表现出追逐最大利润的机会主义倾向时,更多的律师表现出的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也就是有学者概括的律师职业对哈贝马斯提出的“市民公共领域”概念的关注。于是,一个以监督公共权力、关注公共政策、关心公共事件、关怀公众利益为己任的法律职业群体出现了。他们被称为公益律师,时常选择以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公众领域”的利益。
在我看来,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不确定多数人和弱势群体的各种物质与精神需要。这种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必然指向为权利,也就是自己可做或不做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国家和其他人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于是,公益诉讼的概念就出现了。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了解权利、主张权利、实现权利、维护权利的法律手段和方式。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诉讼主体即原告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团体;二是诉讼目的不一定只让个人受益;三是诉讼内容既有损害赔偿,也有预防受损的诉求;四是诉讼效力覆盖不特定多数人;五是诉讼结果往往输多赢少。
公益诉讼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一是面对政府权力存在瑕疵而提起的诉讼(如错误的行政行为、不履行法定权力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面对消费侵权而提起的诉讼(主要是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种情形,现在存在争议的是医疗卫生和房地产买卖中的侵权是否属于消费侵权);三是面对环境侵权而提起的诉讼(如空气污染、噪音污染、水污染等);四是面对垄断行业侵权而提起的诉讼(如铁路、公路、航空、通讯公司、自来水公司、银行等涉及公民饮、用、看、听等消费行为);五是面对有关侵害平等权、受教育权、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等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如侵害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农民等弱势群体);六是面对有关国家利益被侵权而提起的诉讼。比如此次为了圆明园国宝的追讨而组成的律师团主张的跨国诉讼。
于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弱势群体,在庞大的社会律师、神秘的军队律师、稳定的公职律师、平和的公司律师、牛气的商业律师之外,开始出现并活跃着一支饱含责任感、深负使命感的公益律师队伍。这支队伍尽管人数不多,尽管收入不高,尽管名声不大,但他们始终在以自己专业的知识、专业的智慧、职业的技能、职业的水平、事业的激情、事业的责任和使命,一个一个案子,一步一步台阶,一点一滴努力,在平衡社会利益、完善社会管理、影响社会思维、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他们还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不断丰富律师职业的专业内涵、完善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可以说,他们是我们律师界最可敬的人,他们是最值得我们律师界关注的人,他们是我们律师界最让社会感动的人。
言及于此,我们知道,无论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律师职业要求,还是我国律师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律师投入公益事业、进行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既是一种必然,更是一种自然。
所以,圆明园国宝最终能否追回,已经不是我们最关注的话题了。因为其中毕竟还有许多超出我们意志和能力以外的原因。关键是此次律师团的表现,已足以显示我国律师业改革发展与队伍建设的重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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