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阳六中杀人案" 给我们留下了什么样的思考?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0 | 2021-3-3 02: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9月27日那个黄昏来临的时候,一个在头一天刚刚度过自己18岁生日的青年男生孟超将一把30厘米长的小刀抡向了自己的同班同学何小厉(化名)。结果,还不满18岁的同班同学何小厉就这样被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刚满18岁的孟超则被送进了看守所,等待法律最后的宣判。
谁也没想到,同班同学的横刀相向竟是因为一位已经45岁的女老师,竟是因为一位年纪已能做他们妈妈却与他们俩同时保持恋情的女班主任。
有人说,这场血案的情节与瑞典电影《教室别恋》刻画少年艰涩成长的故事相比,贵阳少年杀人事件更如台湾电影《牯岭街少年杀人事件》,呈现了一种青春的绝望与沉沦。
2008年2月2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轰动国内外、振动教育界的少年杀人案。2008年4月2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232条和第57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孟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个判决孰重孰轻,我们不便评判。但是,那个叫王永丽的女老师呢?
我们在被告人席上没有看到她,我们在证人席上也没有看见她,我们只是得知她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在法律上她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在道德上他究竟应当承担什么罪过?
当然,本案值得讨论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
2008年6月29日下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与贵州大学法学院为此在北京联合召开座谈会,探讨本案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教育问题、心理问题、社会问题。
有媒体对此也给予了特别关注。
以下即为新浪网转发的《贵州都市报》关于“学者建议《教师法》应明确规范师生性关系”为题的报道(作者杨雄):

中广网北京7月5日消息 2007年9月27日,贵阳六中学生孟超来到同班同学何小厉家,两人发生争执,孟超抽出30厘米长刀将何小厉杀害。此前,他们共同和45岁的女班主任王永丽保持情人关系。今年2月22日,贵阳中院开庭审理此案,4月23日贵阳中院一审判决孟超死刑。
特别注意不要扩大个案造成的伤害
2008年2月22日上午,天气有些阴霾,孟超杀人案的一审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在这个被广泛传播和争议的三人师生恋中,出庭的主角只有孟超一人。
庭审现场,女主角王永丽这个坊间争议的焦点人物,自始至终没有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
针对这个案子的焦点人物之一——孟超、何小厉的老师王永丽的缺席,郭海燕(首都师范大学教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认为,教师有不可推卸的教唆的责任。
在孟超即将杀何小厉前,曾一边看电视,一边写下杀害何小厉的计划,比如“引开狗”,“戴手套……进入一刀腹部,做成自杀样”等。
2008年4月23日上午,孟超在一审时称,这份杀人计划书,曾被他的老师王永丽看到过。
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教授认为,假如在案发之前,老师真的知道了这个“杀人计划”,那么性质完全变了,就属于共谋,这个老师应该算涉案人员,不应该仅仅是一个证人。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说,在今天这样的网络时代,一个案件会被放大,会受到格外广泛的关注。因此,在讨论这样的案件的时候,尤其要特别的谨慎,特别注意不要扩大伤害。“我觉得现在这个案件中,被害的很可怜,行凶的,现在面临着死刑,那位女教师不知道她是玩火,还是真的对两个小男孩的确有感情,最后走到了一个极端化的程度。”
李玫瑾说,“作为个案来讲,孟超案最后的量刑意见是由法院确定。我觉得最重要的是要保护现在所有在校的未成年人,不要让类似的案件发生。”
男学生遭性侵犯受害同样严重
李玫瑾说,“师生恋本身无可非议,比如杨振宁教授和28岁的翁帆。爱情冲破年龄、年代的阻隔,这没有什么好谴责的。但是这个案子中涉及到的师生恋是真正的师生恋,还是乱伦?这是两回事。师生恋就是一对一,但是这个案子不是,她同时对了两个人。而且既然涉案的话,(她的)品质问题应该调查清楚。我认为她不是在恋爱,她是在玩弄青少年。包括情感玩弄和生理玩弄,这个女教师本身就有责任,在这个案子当中她至少应该算同谋。
刘鹰(英语教育专家、留美博士)将孟超案和美国类似的案例做了对比。
他说,少年男子的心理变化本身就有心理认同上的混乱。在孟超案中,这个女教师把孟超的心理认同加大了,而且通过性关系强化。在交往上,老师有明显的主导因素,强化了她的情感威信,这肯定和孟超杀人是有直接关系的。
在美国,教师对学生的性侵害比我们想象的多。青少年性侵害中10%来自老师。美国的法律认定,不管师生是否是恋爱,只要涉及未成年人,有性关系,那就是性侵害,明确界定为犯罪。
刘鹰认为,时下的一些社会舆论对师生性行为的评价存在着“失衡”。
“如果是男老师、女学生,男的就是色魔,女的就是受害者;如果是女老师,男学生,社会舆论则倾向于说老师有心理疾病,老师有婚姻问题、情感孤独,不倾向于认为男生也是受害者。甚至有部分舆论认为男孩子很幸运,早早就有了性体验。但心理学专家的长期跟踪表明,女老师对男生造成的性侵害,不亚于男老师对女生的性侵害,只是男生的性侵害的表现滞后。”
刘鹰说,“在美国,学校会教育学生要自我保护,通过怎样的方式找到各种安全的渠道。而且在日常教学、教育当中就有明确的防止老师实施性侵犯的保护教育。我觉得在国内应该也有,应该在学校建立心理援助群。比如学生想转学,但是他不知道怎么做,不知道如何求助,就可以通过这样的机构。”
卢跃刚(中国青年报记者、报告文学家)认为,孟超案的核心问题是保护未成年人,无论是整个司法审理还是媒体的追踪,都应该以这个为核心,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哗众取宠的案件。“作为一个未成年男女儿童的保护,是世界性的,要防止它的一般性出现,防止它的扩张,防止老师利用自己的权利,利用他的成熟经验,利用他的社会职能来构成犯罪,如果在这个基点上讨论这个案件,我觉得它具有极大的一般性意义。”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庆认为,在这个案子中,也反映出了学校教育在德行教育、人格教育方面的缺失。现在大多学校都把升学问题看得无限重。“西方基督教还有对天堂、地狱之间的敬畏,我们这个社会的机制如何建立,在这个案子中间是体现得最明显的。内心没有任何敬畏,只剩下生理上的本能。老师是这样,学生也是这样,所有的礼义廉耻在这个案子里面完全没有了。我觉得真正意义上的精神文明教育不是走过场的,如果这个问题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可能以后类似的案件还会发生。”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青少年犯罪
刘桂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说,他最关注的是从本案中延伸出来的问题。
首先,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比较空洞,不具操作性。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到在学校管理当中、师德教育当中、社会监护当中都存在漏洞和缺陷。
第二,现在对未成年教育基本上就是一种学习知识的教育,甚至可以简单地说,就是一种学历的教育,分数的教育。其实,孩子是否健康成长,主要看两个方面就足够了:一个身体健康,一个心理健康,心理健康就包括品德等等。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我们在未成年人教育方面仍存在很多漏洞。这个漏洞还不仅仅是贵阳这家中学的问题,在很多地方都存在这个问题。
第三,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问题。现在,我们所有的未成年人一旦遇到问题的时候,基本上没有任何外力的心理疏导。其实一个人的成长最关键就在15-20岁,发生问题都是在这个阶段,这个阶段如果有一种比较完善的,从社会到学校的心理疏导机制,那就能解决很多问题。按理来讲,班主任非常适合做心理老师,因为班主任除了管学习还管心理,王 估计想疏导,但是导错了。
第四,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之前很多时候都会有表现,有时候稍微一控制不住就犯罪了。现在我们在犯罪预防当中,尤其要重视弱者的预防,就是生活上、物质上、精神上、心理上的弱者,尤其是单亲家庭。很多走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与家庭不和、环境不良、教育不当等外在的客观环境有关系。犯罪预防,第一是家庭,第二是学校,第三是社会。
师生恋和师生性关系能否写入《教师法》
郭海燕认为,孟超案的发生与《教师法》的“空白”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这个“空白”,正是指如何在这部法律里界定师生恋和师生性关系的问题。
李玫瑾说,“最近教育部不是针对范跑跑事件提出教师要关注学生的安全吗?我觉得应该把这个(师生恋)也加进去,包括教师和学生谈恋爱谈到什么程度。恋爱可以,但是行为规范应该是有的。学生在情感上喜欢一个老师,老师也喜欢这个学生,给予更多的母爱,这都没有问题。包括两人相互承认是恋爱关系,今后想一辈子生活在一起,都可以。但是我认为,作为一个教师,至少你不能提前与你的学生发生性关系。你可以跟他(她)讲,如果你真爱我,你就等着,等到成年后。如果发生了(性关系),教师就难辞其咎,你不能再干教师了,你没有遵守起码的职业守则。”
“我觉得这点非常明确,应该写进我们的《教师法》,这个问题一层是一层,可以恋爱,但是不能发生关系,如果你发生关系你就不能当老师。”
“如果真的修订我们的《教师法》,我们今天这个研究是很重要的,这是从根子上保护未成年人。因为只要有这一条,对老师就有约束了。现在我们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只针对14岁以下,成年人与14周岁以下的人发生性行为,无论什么样的情况都算强奸,但是14岁以上就不算了。”
上述报道只是与会者讨论的诸多话题之一,其实还有许多还来不及讨论。在此,我不妨广而告之,以求得更多的关心者引起注意。
这些话题主要有:
法学类
1、青少年学生犯罪的量刑问题
2、证据和程序瑕疵在量刑中的作用
3、受害者家属态度对量刑的影响
4、共同犯罪的认定
5、本案中女教师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6、道德与法律的界限问题
7、教唆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
8、强制心理诱导能否构成教唆
9、自首的认定
10、坦白对量刑的影响
11、死刑的适用问题
12、犯罪主体的年龄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可以作为酌定情节
13、犯罪的诱因能否作为量刑的情节
14、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研究
15、孤证的认定和采信
16、受害者的过错如何认定
17、男性未成年学生性权利刑法保护的问题
1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赔偿协议的达成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问题
19、如何认定预谋杀人?
教育学类
1、师德是否需要制度和法律的保证
2、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和监督
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管理职责
4、学校和学生家庭的联系桥梁
5、单亲家庭学生的教育问题
6、单亲家庭学生的心理引导
7、如何做好学生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培养
8、对未成年学生的特别保护
9、补课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影响
10、如何正确引导学生早恋问题
11、学校是否应当设置心理咨询室?
12、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的抑制途径
13、学校对问题家庭的孩子的关注问题
14、学校对在校学生的犯罪预防
15、学校对在校学生的操行掌控及评价
16、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管理和监护责任
17、学校对离异职工的关怀问题
18、学校对在校学生师生恋及早恋现象的解决途径
19、父母和未成年孩子的沟通和教育
20、学校对降分高费生班的教育和管理措施
21、如何关怀遭遇不幸的学生,引导其走出心理误区的问题
社会学类
1、家庭教育研究
2、在未成年人教育中,家庭和学校的关系
3、单亲家庭中子女如何健康成长
4、住宅保卫和监控设备的安装及门卫的作用——住宅小区如何防范犯罪的问题
5、社会对离异群体的关怀问题
6、再婚及重组家庭对子女的教育问题
7、家庭教育对子女的影响问题
8、离异群体的心理引导
9、离异和社会偏见
10、受害者家庭成员的心理引导问题
11、如何教育青少年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问题
12、未成年男性性权利保护问题
13、青少年性教育问题
14、青少年心理引导和健康心态的形成
15、对刑事案件受害者的家庭成员的心理安抚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