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环境下 消费者信息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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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3-3 02: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网络技术发展使得金融业由传统走向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推动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同时,加大了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专家建议,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完善构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信息泄露
“网络支付、网络银行、网络投资、网络购物……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交通银行行长牛锡明说。
互联网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在改变大家的支付习惯、借贷方式和投资理财渠道。
记者了解到,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网络金融业务过程采用电子数据化的运作方式,由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电子货币、信用卡系统和网上服务系统等组成的数字网络处理业务。
同时,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引发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非金融机构逐步加入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行列,主要表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涌现。
网络电子支付蕴藏各种各样风险。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发布数据显示,今年以来该联盟已处理钓鱼网站超过24000个,钓鱼网站涉及的行业前两位分别为支付交易类和金融证券类。
据知情人士透露,金融行业中的钓鱼网站约99%的攻击由海外发起,大大增加了电子支付机构的防范难度。
业内安全专家指出,不仅是网络电子支付,随着互联网络应用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由之衍生而来的通过网络破坏信息系统、窃取信息、名誉侵权等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社会秩序。
有关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4.56亿人次,分别遭遇过包括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在这些网民中,遭受不同形式损失的占77.7%,产生经济损失的占7.7%。
行业乱象
记者采访了解到,当前,不少金融机构为提高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会将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信息用于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交易之外的用途,或者与其他金融机构、商业机构共享。这加大了信息泄露风险。
另外,网络银行、跨国金融机构的兴起,大型数据中心、客服中心的建立,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由本地扩展到全国甚至全球,使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连成一体,金融活动突破国界限制,形成金融产品、服务对象全球化的无国界金融。这样,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已不仅仅是国内问题,而且是国际问题。
“此外,在网络支付时,由于交易双方不进行现场交易,无法通过传统的面对面的方式确认双方的合法身份;各类交易信息,包括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需要通过互联网传输,因而存在可能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支付结算处处长戚宇涛说,“由于交易信息以电子方式存在,无法进行传统的盖章和签字,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必然会影响消费者的金融资产保密权。”
业内人士指出,个人信息本身就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诸如消费者的个人财产、账户、信用、金融交易、衍生信息等所隐含的商业价值正逐渐被人们发现和利用。
在利益驱使下,越来越多商业机构或个人采取种种手段获取他人金融信息,加之部分金融机构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导致近年来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有数据显示,近八成的个人信息泄露源自信息拥有者的内部作案。许多机构保存有客户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却没有在“传、存、使用、销毁”等环节上建立保护隐私的完整机制。
依法保护
有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等行为进行规范,因而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坦言,当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散见于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内容缺乏统一性,相互之间缺乏衔接性,对各种权利的界定不明确。
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宇律师指出,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有关个人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规定;其刑事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修正案(七)有关出售或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提供直接的行政法保护,无法规制那些侵犯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目前,发挥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功能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若干对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保存、使用等相应规定。
专家认为,如果客户个人金融信息遭受侵害后得不到有效救济,势必影响社会公众对金融行业的信心,甚至可能引发潜在的金融风险。
多位专家呼吁,尽快完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明确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内容范围、主体权利、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以更好保护个人金融信息。
http://szb.hdmnw.com/html/2013-03/16/content_41290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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