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杰:关于当前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现状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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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3-3 02: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城乡各地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县、乡通车率不断提高。据统计,在国家城乡统筹方略下,以及为农民做实事、帮助其实现“要致富,先通路”的指导方针下,国家在“十一五”期间投入1000亿修建农村公路,使全国具备条件的所有乡镇和建制村实现公路畅通,95%的乡镇和8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为我国新农村建设提供交通保障。
在道路交通覆盖率不断提高的同时,以及国家“汽车下乡”等相关优惠政策的鼓励下,广大农村地区汽车保有量、物流、客流急剧增加,由此形成了在促进农村物流发展和经济不断繁荣的同时,道路交通流量大和基建设施不完善、管理相对落后之间的矛盾凸显,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突出、事故发生率急剧攀升、事故造成的损失严重,为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危害。据交管部门统计,全国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中有70%发生在乡镇道路范围内。
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乡村道路通行条件差。随着“村村通”工程的不断深入,乡镇道路里程急剧增加,但很多乡村道路由于多种原因使得道路质量低下、安全隐患大,如:有的地区受客观地理条件限制,或是因为乡村道路等级较低,没有国家等级公路的相关指标限制,因此在设计、修建过程中降低标准,造成质量难以保障,形成坡长坡陡、弯多弯急、路面窄的事故易发地段;不少地方,因为生产、生活急需或是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利等因素,在道路建成后未按规定通过审查与验收就通行车辆;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红绿灯等道路标志、标牌,以及防撞墩、护栏、岗亭等交管工作和安保设施,加之水毁、坍塌、重压等原因,许多路段路基、路面、路肩损毁严重,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二、乡村公共交通资源匮乏、非法客运现象普遍。国家出台“汽车下乡”优惠政策和农村道路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促进了农村车辆规模的迅速扩大,长安、五菱等小型面包车和小型客货两用运输车增长迅速。但据交管部门调研发现,这些车辆极少数作为生产生活工具由车主自用,而大多数被用于在赶场天、节假日从事短途客运或长期为单位、乡邻提供包车服务。这些非法营运的“黑车”,不仅车况没有保障,而且驾驶员操作技能差、无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和必要保险,更经常严重超载,导致行车安全隐患严重、抗事故风险能力极差,且这些“黑车”的非法营运扰乱了农村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也给政府、管理部门带来巨大的安全责任风险。
三、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从2010年上半年四川省的警情数据分析,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较淡薄,随意穿行道路以及非机动车、摩托车任意搭载的现象严重。同时,相当数量的机动车驾驶员驾驶经验少、操作技能差,甚至有些驾驶人不懂常见的交通标志、标线,因此经常发生随意掉头、不按规定道路行驶、乱停乱放、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据统计,我国由于交通违法引发的乡村交通安全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0%以上,由于驾驶经验不足、措施不当引发的占事故总数的20%以上。
四、乡镇道路交通管理能力及事故预防体系不完善。乡村道路增加同时,交通管理能力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尤其是偏远地区,基层交管人员匮乏。在我国多数农村,由于交警人员不足,一般采取派出所协管交通的方式,然而,在派出所人手有限、经费不足的情况下,派出所在维护一方治安、预防违法犯罪的同时根本无暇顾及交通管理,因此,在许多地区,通过派出所协管交通的方式难以落实到位;其次,交通事故预防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然而,我国乡村的事故预防工作多数是各自为阵,没有真正形成合力,而公安交警部门的关注重点主要集中在市区、国省道和旅游线路,使得这些地段的警力配备较充分,而其他乡村道路却监管乏力,这自然造成农村道路安全管理盲区多、空白多,且事故发生后避免二次事故的能力也较差;此外,部分乡镇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未建或不齐备,因此工作开展较少。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一、制定和规范乡村道路的修建标准,严把乡村道路建设关。借鉴我国现有的公路等级制度,加大对乡村道路的分级管理,并依照等级限定通行车辆的类型。同时,加大对乡村道路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力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要严格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凡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公路工程,一律责令整改,并严禁客货机动车、行人的通行,最大限度减少路面状况差、安保设施缺乏而发生伤亡事故。新、改、扩建公路竣工验收应由交通、安监、交警部门共同参与,经验收合格的道路方可允许车辆通行,对确需通车的隐患点、段以及没有经过验收的乡村道路要限制通行车型,落实监管措施。
二、对于现有的乡村道路应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级政府要把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列入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办治理的重要内容,牵头组织安监、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加大排查力度,强化源头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多发路段、通行客运车辆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进行全面排查,逐条路线建立台账,逐个路段制定整治方案,分县、乡两级落实整改责任。要将“安保工程”延伸至农村县、乡、村公路,重点改造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及长下坡路段的安全设施,重点增加让行、减速标志标线以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等。县区政府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资金,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治理。
三、加大农村公共交通投入力度。国家和各地区应该将扶持和改善农村公共交通状况作为基础建设的重要目标。国家应进一步扶持乡村公共交通的发展,结合群众需要科学设计公交线路,增加村镇之间的站点连接,灵活发放车次,如结合节假日、赶场日等农村居民出行人数多的特点增发公共车辆班次。
四、严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关、积极探索乡村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管理新办法。公安、交通等部门可以从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入手,改进培训项目,严格考试标准,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术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对不严格按规定培训驾驶员、在驾驶员考试发证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此外,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从驾驶资格升降级、年度审验、违章记分周期和车辆保费等方面入手,建立驾驶员的安全奖惩机制,对无违章记分、无肇事记录的遵章守法驾驶员,要给予减免审验或延长审验周期、降低保险费等奖励;对屡次违章、肇事的驾驶员,要给予降低驾驶资格、缩短审验周期、提高保险费等惩罚,着力增强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尤其应加大对于非法客运司机的惩治力度。
五、探索乡村道路交通管理新方法,提高乡村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纳管率”。尤其针对偏远农村地区机动车上牌率、驾驶员办证率较低的状况,公安机关努力探索适合乡村的交通管理办法,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如,建立“流动车管所”和公路巡警中队受理、预约办理牌证工作,强化对农村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各地农机部门应充分发挥乡镇农机站的作用,深入农村场院,开展送检送审上门活动,强化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把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列为全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利用各基层新闻单位的信息传输能力和覆盖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并将相关安全出行宣传作为公益性事业,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广泛开展“交通安全企业”、“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农机安全村”等交通安全创建活动,发动各单位、组织以及人民群众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和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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