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著作:税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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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3-3 02: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部分试读由财政部等有关部委的行政首长组成,日常工作由财政部下属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收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提出关税配额、特别关税等方案,制定保护民族工业产品的关税措施,参与对外关税的谈判。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它有权参与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定贯彻中央统一税收政策的某些具体政策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制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参与研究拟定涉外税收的政策、法规和对外谈判及草签有关税收的协定。
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和有关的职能部门,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规章。它们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对指导地方税的征收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目前主要强调税政统一,税收立法权多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法的情况很少。但我国现行税法中对省级人民政府在税收立法活动中的权限有一些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因此,省级人民政府在不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授权对税收问题作出实质性的规定。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收法律、法规。因为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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