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涉诉未成年人救助金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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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3-3 02: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创新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涉诉未成年人救助机制,依照《重庆市巴南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个案涉诉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经巴南区人民法院、巴南区民政局协商,决定联合在区临时救助基金中设立“巴南区涉诉未成年人救助金”项目,对我区法院立案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生活确有困难的未成年人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条申请救助由巴南区法院受理并出具证明,再由申请人(或监护人)报当地镇街民政办,按临时救助程序办理。
第三条应充分发挥救助金对困难未成年人的作用,使用时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批制度。每一份救助金发放,必须有立案表,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乡镇、社区的困难证明,案件承办人签字,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
第四条申请救助金对象为我区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1、对犯罪情节轻且有悔改表现,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生活困难的未成年被告人;2、抚养纠纷案件审理中父亲或母亲不支付生活费,抚养一方生活困难的;3、直接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生活困难未得到及时赔偿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发放标准按当年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事案件困难救助款最长只能三个月,但每人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每案每人只能领取一次。
第六条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由巴南区法院和巴南区民政局共同每年审核一次。
第七条接受救助的年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有义务每月参加社区劳动一次。
第八条救助资金经办人员不得违规使用,如有违规情况,经查证属实,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救助资发放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为巴南区人民法院和巴南区民政局。
巴 南 区人民法院
巴 南 区 民政局
二O 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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