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无绝对:去香港离婚有些资产无法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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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3-3 02: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幢价值2.5亿港元的香港物业,一幢价值3000万港元的伦敦物业;350万港元买私家车;500万港元买游艇;460万港元的俱乐部会籍;以及一笔超过2.15亿港元的其他生活开支——在香港高等法院一位法官看来,这是曾昭颖在离婚后应该维持的生活水平。
婚前的奢华生活,让恒丰集团“太子爷”李建勤的前妻曾昭颖在去年的离婚官司中获得12亿港元赡养费。
相比之下,李建安(化名)虽然算不上亿万富翁,但也有自己公司,身家近亿。最近,他也不得不面对与妻子王菀之(化名)的离婚官司。3年前,李建安只身来到香港开拓公司业务,妻子仍留在广州。3年后,公司业绩扶摇直上,二人的关系却跌到了冰谷。
或许该说庆幸,结婚前已小有产业的李建安听取了朋友的建议,与王菀之签订过婚前协议。然而,这是否真的就能让他一劳永逸?
跨境离婚没有绝对
“内地是绝对承认婚前协议的。”卫达仕律师事务所(Withers)合伙人古明慧解释,分割财产时內地法院也绝对依据婚前协议的内容进行。而香港对待婚前协议的态度则不同,尽管现在法庭对婚前协议认可的程度越来越高,但并没有绝对承认一说。
让李建安头疼的是,妻子把离婚官司打到了香港。古明慧介绍,只要婚姻双方中有一方与香港有实质联系,当事人就具备了在香港提起离婚诉讼的资格。“(香港对于实质联系)并没有特定的规定,而是依据每个案件的背景而定,通常来说在香港住满三年、在香港有工作或者有香港身份也好,都可以满足条件。”
对王菀之来说,虽然自己从未在香港居住,但李建安已满足实质联系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李7年前看似“英明”的决定,到头来很可能被推翻,而妻子可能有权获得他一半甚至更多的财产!
“还与婚姻年期有关。”古明慧解释,如果是结婚很短时间,比如婚后两年就离婚,在法庭看来,夫妻关系还比较生疏,根据婚前协议分割财产的概率会很高。但如果已结婚多年,依据婚前协议的可能性就会变小。除非双方在婚后多次更新初始婚前协议——这表明,双方都曾多次考虑离婚时的财产处理问题,法庭认可最终版本婚后协议的可能性会比较高。
事实上,可能出现变数的不仅是婚前协议。“从离婚的角度,设立了(离岸)信托是不是百分百安全呢?不是!反而会让事情复杂化。”古明慧坦言。
对于夫妻双方一方设立的离岸信托而言,法庭需要考虑信托设立的时间、怎样设立、为何设立、婚姻年期等因素。例如当事人中有一方在分居后才设立离岸信托,并把大量资产注入信托中,另一方就可以向法庭主张废除信托安排。如果一方设立了离岸信托,可以肯定是,信托无法让另一方直接接触到其中的资产,并且需要面对信托制造出的重重障碍——信托管理人等中介。
古明慧解释,从婚姻的年期来考虑,如果结婚时间很短,当事人从对方所设离岸信托中分到财产的可能性不大;结婚时间越久,分到财产的可能性也越高。而且,香港法庭有权处理当事人分布于全球的资产,法庭针对财产分割的决定是针对当事人个人发出的,而非处于某处的资产。
相比之下,内地法庭一般不会处理境外资产,比如,若当事人主张分割离岸信托内的资产,可能需要考虑自己在离岸另行提起诉讼。
“男主内,女主外”
内地和香港往来日渐方便,也让越来越多的内地夫妇把离婚官司打到了香港。古明慧说,这类同时符合两地离婚诉讼条件的离婚官司中,非常有趣的一点是,男方都要回内地打官司,而女方则要在香港提起诉讼。
这或许与香港离婚诉讼的一个副作用密切相关——帮助女方更清楚了解丈夫的“私房钱”底细,尽管法庭并没有这样的初衷。
在内地,双方列明财产明细后,质疑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对于被隐瞒实情的当事人来说,这并非易事。像李建安就曾瞒着妻子,在日本投资了两套公寓,但投资是他在香港工作期间完成的,妻子在广州几无可能搜集到切实的证据。然而在香港,李建安却即将面临妻子的“审问”,他需要拿出证据来“自证清白”。
“在香港,财产披露涉及当事人所有的银行账户、股票、保险等资产。银行账户方面,至少要提供过去12个月的对账单,内地则不需要那么详细。”古明慧说,在随后的当事双方互相质询环节,被质疑的一方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所填写的内容,比如某笔支出对应的银行单据等。
这意味着,如果李建安不能清楚准确回答每一项支出背后的故事,一方面是给妻子机会,让她摸清自己的财产状况,另一方面,即使成功隐瞒部分购买的资产,他的模糊记忆也会给法官留下不可信的印象。
“法官有酌情权。”古明慧说,如果法官更相信某一方,判决可能会有利于该当事人。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填写资产明细时,刻意隐瞒部分信息,还可能被控告藐视法庭罪。
不过,即便对于女方,在香港离婚也并非高收益零风险的选择。
在香港提起离婚诉讼,最简单的案情也需要六个月才能完成离婚申请,如果是复杂的案子,每次聆讯间可能要间隔几个月,整个诉讼过程可能持续好几年。而在内地,诉讼完成则要快很多。这就意味着,如果双方同时在中港两地提起诉讼,内地会先出判决结果。
2010年,上市公司高管杨军和妻子马琳的离婚官司正是这样的结局。杨、马分别在深圳和香港提起诉讼,但内地法院先判决,香港法庭则必须承认香港以外的离婚判决,无法重新分割财产。
“去年3月,香港已经填补了这个法律漏洞。”古明慧说,现在如果境外的离婚判决存在制度上的不公平,且当事一方与香港有实质联系,就可以向香港法庭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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