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记录到底要保存几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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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3-3 02: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某由大连某人力资源代理中心派遣至大连某汽车租赁公司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工资支付形式为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刘某入职开始至2011年12月,均由劳务派遣单位以银行打卡形式支付。自2012年1月始派遣单位以银行打卡形式支付基本工资及福利补助,汽车租赁公司现金支付额外服务费。
2013年12月23日,刘某因病住院手术治疗,2014年1月11日出院,其后一直再未向汽车租赁公司提供劳动。
刘某2011年6月出勤时间为:26日12小时,其他工作日共出勤79.5小时;7月出勤时间为:2日13.5小时,3日16小时,其他工作日共出勤16小时;2010年8月27日至2013年8月26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共出勤413.25小时。
汽车租赁公司分别于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取得了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关于司机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审批。
2014年4月,刘某与汽车租赁公司因加班工资酿讼,刘某要求支付加班费共计6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2014)开民初字第2900号]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5)大民五终字第648号]
【案例评析】
在追索加班费案件中,法院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主要证据为考勤记录。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通常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但到底提供多长时间的考勤记录,各地区做法不一。
比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据此,在江苏省,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提供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前2年内的考勤记录即可。
大连地区,按照《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保存考勤记录的年限至少为2年。具体到本案,汽车租赁公司提供了2010年8月27日至2013年8月26日期间刘某的驾驶记录,已完成了相应时间段的举证责任。原告在确认以上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2010年5月21日至8月26日、2013年8月27日至12月31日存在应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其主张该两段时间的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锦江汽车租赁公司于2011年6月-7月期间未取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行政审批,此期间需按照标准工时制考量原告的出勤及加班工资支付情况。原告在此期间共出勤137小时,远低于334小时的标准出勤时间,故不存在应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期间,原告法定节假日共出勤413.25小时,按其自行主张的小时工资最高额30.95元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38370.00元,而其在仲裁时已确认支付加班费100371.71元,远高于上述金额,故原告主张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2.《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工作时间考勤登记制度,以书面等形式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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