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公正,顺便鄙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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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7 | 2021-3-8 01: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2月,我的手提袋放电瓶车上被人顺走了,地址在蝶湖湾附近,里面有苹果手机等价值5000多元的物品及现金,随后报警,并通过苹果手机的追踪,找到了人,是邹某的手机号码,开始死不承认,后来见我报警了,又告诉我,是他哥哥陈某某,盐城人,在高铁站路边花3000元买的,顺便说下,陈某是水电装修工人,并没有多少文化(这是邹某告诉我的,并在警局录了口供),告诉了我陈某某的手机号码,陈某某答应返还手机,但是得过几天,(他说自己当时不在昆山)几天后打电话就是停机。再打邹某某电话,邹说联系不上人,让我等,后警察打电话给邹,邹来露了口供,全部推到陈身上,说不关他的事,但又说陈不会露面,事情全部他处理,说协商赔偿金额,后再打这个人电话,也停机消失了。请问我能否起诉这两个人?警察告诉我说不会成功,别人属于善意取得,可是我看法律上,这根本不属于善意取得的范围。没见过这么烂人品的人。
请问我能否起诉这两个人?
请问我能否起诉这两个人?
邹某人就住在蝶湖湾的,他说买的,可是没有任何的证据和发票,就是口头说的,而且他哥哥一个工人,会随便花3000元在路边买一个手机,并且还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并且手机锁了的。这明显就是假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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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3-8 01: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善意取得只适用于遗失物,并不适用于盗窃物,追脏是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无论转几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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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3-8 01: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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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3-8 01: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现在的问题是那两个人全部停机消失了,因为我的包放电瓶车上,当时人下车去捡东西了,后来才发现不见了,最开始我以为是途中掉了,报警说掉了,后来觉得是别人拿了,所以警察说这不叫偷窃,叫顺手拿走!更何况你开始报警说掉了,所以不能按偷盗处理!所以警察就是给那个人打了几个电话,那人停机了,他说也没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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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3-8 01: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要求他们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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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3-8 01: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今天去法院了,那边的律师说侵占他人财产,是刑事案件,不是在法院起诉,对吗?让我去公安局重新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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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3-8 01: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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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3-8 01: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个手机,人物都是明确的,我自己找到人,找到地址,再把电话给警察,一次次的请求警察帮我,结果案子还是不了了之,说对方善意取得,我真的不服气 !警察劝我放弃,一手机没什么意思!可是我觉得不管事大事小,我是受害人,为什么会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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