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发最后一个帖。最简单又最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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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9 | 2021-3-12 12: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伤害罪有未遂吗?一人拿铁棍打对方的腿,打上很可能是重伤,但打不上安然无恙。这种情况能定伤害未遂吗?如果说需要结果,杀人罪也要结果,为什么有未遂???司法实践中好像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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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3-12 12: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伤害罪有未遂吗?一人拿铁棍打对方的腿,打上很可能是重伤,但打不上安然无恙。这种情况能定伤害未遂吗?如果说需要结果,杀人罪也要结果,为什么有未遂???司法实践中好像没有这样的伤害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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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3-12 12: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是直接故意犯罪,就存在未遂形态。
当然细分起来,还有个举动犯的问题,楼主先可以按照指南上理解。
如果打一下没打中自动放弃的话,那不是犯罪未遂,是犯罪中止。
好好看看总则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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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3-12 12: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都是结果犯
按结果定罪
存在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未遂
没有把人杀死或者没有把人致成重伤就是未遂啊
不知道你是怎么理解的
我理解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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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3-12 12: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某村党支部书记姜某因同村的张某举报其贪污,决定报复张。姜某出价5000元钱雇佣无业青年王某、李某等人,目的是“让张某在医院躺一两个月”,并提供了张的照片及住所。王某等人携带猎枪、棍棒等工具乘车赶到张的住处,因张没在家而未得逞;后来,王某等人又携带猎枪、棍棒等工具乘车到张的住处,在等候过程中被巡逻的民兵发现后抓获。公安机关讨论案件时,在是否定罪上出现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姜某不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必须致人轻伤或重伤(包括致人死亡)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13条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故意伤害行为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未造成伤害后果,显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能认为是犯罪,否则有刑罚扩大化的危险。本案中,姜某、王某等人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明确,目标特定,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对王某等人携带枪支的行为,在鉴定枪支有杀伤力的前提下,可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定故意伤害罪。理由是:一、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有轻伤以上后果。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什么样的后果,现有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有轻伤以上后果的规定。二、伤害后果不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唯一标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判断一个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就是看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评价行为社会危害性,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否则对未遂行为、预备行为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人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从刑法理论上讲,定罪情节包括犯罪对象、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方法、手段、结果、犯罪完成的程度、犯罪的组织形式、犯罪前科等。对于故意伤害行为,轻伤以上只是定罪的标准之一,而不是唯一标准。三、坚持轻伤以上标准会对未遂行为无法定罪。如果主观地坚持必须有轻伤后果才构成犯罪,对有其他情节恶劣的轻微伤害行为也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必然会放纵犯罪,从法理上也讲不通,实践中也行不通。本案中,姜某雇佣王某等人伤害举报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通常情况下,对绝大多数伤害案件还是要坚持轻伤标准。但如果行为人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如殴打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结伙持械伤害他人、行凶报复举报人,综合整个案件情节,已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姜某、王某等人的行为虽是伤害未遂,但情节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定罪。在量刑时应当适用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未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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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3-12 12: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兴趣的网友可到这里看看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19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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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3-12 12: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预备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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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3-12 12: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的。象楼主说的故意伤害罪,也就是一般情形下。作了准备也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明显属于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不是构成犯罪不受处罚这种情形)。既然不构成犯罪,因此,也就没什么预备,未遂而言了。
当然,上面关于那个案例的情形就不一样了,已经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是构成犯罪的(属于预备情形,因为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入户行为不等于”已经着手实施”,必须要求实行伤害行为才构成“着手实施”,这不同与盗窃,盗窃罪只要入户就认为“已经着手实施”了)。但是,构成犯罪,是否就一定受到处罚就是两码事情了(比方说,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看犯罪情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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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3-12 12: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LZ怎么发最后一个贴了呀 别啊 还是多来讨论讨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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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3-12 12: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要判伤害未遂。未遂并不是一种罪名,只是一种量型考量情节。量荆参照即遂犯法定减轻。(既然参照即遂犯那就得当做他已经教吮伤人罪成立来判型)。至于判什么罪名的未遂,则根据犯罪人的主观考量。主观上伤人则判伤人未遂。主观上杀人则判杀人未遂。(所以以后自己要杀人了如果没成功。审判的时候一定要坚持自己是想给对方一个警告云云的。这样法律上最多判个伤人未遂,这和杀人未遂的型罚可是相差十万八千里啊。

[qq:13] 看来全民普法很有必要啊[qq:13] [qq: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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