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得逞 怎样理解?刑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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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7-8-20 16: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即犯罪未遂,犯罪因行为人意思之外的因素而中止的行为,那我们可以这么理解,比如行凶者在前往被害人家里时由于忘带刀具,无法行凶,缺乏的就是犯罪行为。比如行凶者在前往被害人家里时投毒,把糖当毒放错了,导致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比如行凶者在前往被害人家里时杀人,途中看到有警车停在被害人家门口,而回去,导致犯罪条件的不足。以上均是由于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导致的犯罪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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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8-20 16: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是指未能完成犯罪目的,在你的提问中,应当指结果犯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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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8-20 16: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犯罪未得逞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犯罪是否得逞,应该以什么为标准?我们认为,应该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把握统一的判断犯罪未得逞的法律标准。根据这种观点,结合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我们可以把犯罪未得逞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1、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例如,故意杀人罪,刑法分则规定以死亡发生作为其完成的标志。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而未造成死亡结果的,就是杀人未遂。当然,犯罪未得逞并不是说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而只是说没有造成法律所规定的作为该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未能把人杀死,就是杀人未得逞,但可能造成了被害人伤害的结果。这时,仍应以杀人未遂论处。2、刑法分则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例如,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行为。因此,如果已经着手对妇女实行暴力或胁迫,但未能进一步实施违背妇女意志的性交行为,就是强奸未得逞。3、刑法分则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例如,我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是犯罪既遂。但如果刚动手破坏,就被当场抓住,尚未造成上述严重危险,就应该认为是犯罪没有得逞,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因此,对于这样的犯罪,在认定其是否得逞时,应注意查明其犯罪行为是否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我们认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从质上来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从量上来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而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概括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1、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反抗等。(2)第三者的出现、制止、抓获,公安机关的行动等。(3)自然力的破坏,例如放火时因刮大风而无法点着目的物。(4)物质障碍,例如所带工具撬不开门、撬不开保险柜。(5)时间、地点、场合对完成犯罪的不利影响,等等。 2、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包括因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缺乏或不佳,而无法完成犯罪,或者由于犯罪分子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使犯罪未能得逞,例如误以为被害人在室内而枪击,实际上被害人并不在,误以白糖为毒药而用来杀人,误以为其犯罪行为已造成犯罪结果而停止了犯罪活动,实际上犯罪结果并未发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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