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严重的剽窃你们就不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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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9-1-30 06: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答剽窃的“飞鸟与人”:人无耻不能无耻到这样2007-07-14 00:38:45大中小 答“飞鸟与人”:人无耻不能无耻到这样——关于“飞鸟与人”在新浪博客首图片《瞠目的乡村结婚习俗》乃剽窃作品的举报核心提示:我就纳闷了,他抄袭了我们的东西,我指出他的抄袭行为,我这算不文明行为,这正如我逮着了偷我钱包的小偷,我说,你是个贼,小偷反而指责我这样说话不文明。 下午去单位,偶然打开新浪博客,看到首页图片推荐栏《瞠目的乡村结婚习俗》,这图片我熟悉的,是我们采访时遇到的情形,而且也只有我和摄影记者在现场,一张发表在我们的报纸上,其余的发表在我自己的博客上,并注明了是我们的摄影记者袁晓强。可见本人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593535a1010007fa 我还以为这是袁晓强的博客,这哥们现在在淮河采访抗洪,经求证,他并没有在新浪上开博客,这个使用图片的“飞鸟与人”是什么货色,其博客http://blog.sina.com.cn/u/4b13840501000b2t看介绍:姓名:weiying男人175cm 目前:未婚 鸟窝:昆明最近:29.9岁生活需要音乐旅行啤酒摄影电影美食美女 !!!昆明市金马碧鸡坊西区春蕾巷2号仔细看其使用照片,已经做过仔细的技术处理,处理掉了照片上注明文字出处的字样,而且也做了仔细地剪裁,但基本内容都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因为他没有本领把内容都改变了。我以为他会注名出处(虽然发表时有不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的公告),或者拍摄者的名字,但没有。再看他自己的博客说明:“太多的画面都是本人行走改变生活所拍”,那他一定以为做了手脚以后这些图片都是他本人的了。以现在的网络传播速度,很多人必定会以为是他自己拍摄的。他一定抱着这样的心理。而且,在前四张的图片说明中,拉车者本是新郎的干爹,而他他自以为是说明为新郎本人,这无疑伤害了我们的采访对象,以这样的传播速度传播到新郎家人眼里,后果可知。我留言做了说明,并指出他这样的使用作品手段为剽窃。而其屡次将我的留言删除。而最后的结果是他将图片说明删除掉了。就是现在看到的情形。他屡次删除我的留言,无非是掩盖他剽窃的事实,这样无耻的人,本来不愿意再跟他计较,但晚上散步回来,打开博客,看到“飞鸟与人”这个“鸟人”的短消息,说:“拜托,文明点!”,反过来指责我起来。我就纳闷了,他抄袭了我们的东西,我指出他的抄袭行为,我这算不文明行为,这正如我逮着了偷我钱包的小偷,我说,你是个贼,小偷反而指责我这样说话不文明。我想不起来我那一点不文明,难道仅仅是因为我指出你在剽窃别人的作品吗?既然“不文明”,我就索性不文明起来,飞鸟与人,我在这里说,你很无耻,你无耻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随后,又看到了他的留言:“很抱歉你可以告诉我这样的消息我想网络的事情你应该很清楚吧” 很清楚,他承认了自己的抄袭,不过,网络的事情,我清楚,我注明了不经过同意不得转载,我想很多网友都遵守了,为何单独你不能遵守,退一步将,你即使转载,你为何不注明转载,注明作者的名字。以你自己的说明和图片的技术处理,你想当然地认为是你自己的作品了。你也事实上是这样了。你既然要转载,为何不原封不动的转载,还要做技术处理,你作何解释?并且在留言里,他还说“你知道作品被别人转载的心情了!!!相关介绍 你可以发给我留言加过修改啊我看到图片也没有相关介绍啊” 这又好象是我的错。关键你这不是转载,你注明是转载了吗?你注明作者的名字了吗?你看看你的说明:“太多的画面都是本人行走改变生活所拍”你还有什么狡辩? 我们的作品网络上转载的很多,而且有不少报纸偷偷无偿使用,这样的情况我们已经习以为常,我们没有发现也就罢了,如果发现了,我们知会一声,别人认个错也就算了。但这个“鸟人”的态度让我们恼火,被逮着剽窃了,还振振有辞,还指责我们的不是,未免有点太无耻了。去年做过一个剽窃案,天津一个大学教师剽窃河大宋史研究权威的文章,那是几十年前的一篇文章,他改头换面成了自己的研究成果,他以为,写那篇文章的人已经死了,他可以把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可以流芳百世,这些剽窃者都有这样的心理,贺卫方先生当时就说,遇到这样的人,见一个就打一个,太无耻了。这对原作者太不公平了。我想你这样处理这组图片,以这组图片的特殊性及其传播速度,对原作者袁晓强是不公平的。既然你丝毫没有认错的态度,我们也不再会原谅你的无耻。我在这里“不文明”地告诉你:你是一个十足的无耻的剽窃者!新浪应该惩处这样的剽窃者!

                                                                                                你应该到新浪留言版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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