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劳动报酬栏写‘按公司经济效益发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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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7-9-5 16: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要看的,因为至少还是要给你最低工资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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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9-5 16: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这个实际上属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情形。这样的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随意增减劳动者工资提供了便利,而公司经济效益的评估和员工考核的办法由公司制定,这将极大地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的规定,无论什么情况,用人单位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有加班、高温作业、特殊行业的作业,这些费用应当另外计算。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这个标准的就属于违法。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和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但是劳动部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因此,你们公司实际上是在打劳动部规定的擦边球,这一条款还是有一定效力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部有专门的规章规定,即使没有约定也不影响劳动者日后主张劳动权益。我们认为这样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是十分不诚信的公司,这样的劳动合同将给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04号咨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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