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维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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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7-9-9 21: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可以维权,到工商局,告他们虚假广告不过这种事情效果不大我教你个最好的办法,等到3月15日的时候去投诉,或者到媒体告状,那个时候媒体正愁找不到选题呢,嘿嘿,我就是做媒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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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9-9 21: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是肯定的,如果你想维权的话你最好准备以下资料:1、购物凭证(发票等);2、该产品的包装;3、该产品的相关广告的证据;4、消费者申(投)诉书(写明消费者基本身份情况、产品购买使用相关情况、产品广告及包装中哪些虚假和使用绝对化用语情况说明、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的理由以及赔偿要求);5、你使用该产品受到的其它损失的相关证据;你应该尽快拿上述资料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赔偿,如不知道地方可以拨打12315询问。也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诉、举报并要求对方赔偿,对经营者进行查处。往往有些证据你现在不取,过后很有可能灭失,对自己维权造成不利。相关法规条款如下:消费者维权依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工商执法依据:一、对商品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如产品是药品的还可参照《广告法》第十四条,是食品的还可参照《广告法》第十九条二、对广告的经营者 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②《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有时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也是很难的,相关的法规条款必须要了解。希望楼主拿起法律的武器,站出来勇敢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怕麻烦。参考资料:《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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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9-9 21: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去投诉,记得带上购物发票、收据、说明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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