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所谓的“最低消费”是不是一种霸王条款?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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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7-9-10 19: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依据制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由此可见,经营者“最低消费”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这种交易不是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因而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故经营者不得以自己的规定来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因此,上述商家自行规定的“最低消费”是于法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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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9-10 19: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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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9-10 19: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务部发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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