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政局内退人员问题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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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09-12-30 14: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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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2-30 14: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邮政局统一划杠办理内退,违反了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具体违反规定的内容如下:1、严重违法,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非经法定事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剥夺劳动者参加劳动的权利,劳动法也有相关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内退属于企业单方毁约,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合同的规定;2、违反政策规定,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富裕职工安置规定规定了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但此文件是有适用范围的,是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利益,针对国有改制企业、国有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及经营困难企业、破产企业制定的,并不适合邮政行业。内退是指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很显然,邮政局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职工内退,是严重违法违规的侵权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国有企业富裕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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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2-30 14: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加入全国邮政内退群889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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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2-30 14: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这么多!!领导不是说了嘛 不是癌症别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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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2-30 14: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职工办理内退手续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生活费,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险,给职工出具《内退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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