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货员趁人不注意,把商品据为己有,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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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07-9-17 22: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是职务侵占并不要求,而是说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便利,并不是说职位上的。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但并不构成犯罪,得看具体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PS:那些说盗窃的,你们怎么过的司法考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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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9-17 22: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其中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受等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售货员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工作身份便于接近财物进行的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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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9-17 22: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1、售货员趁人不注意把商品据为己有,属于哪种罪名要看售货员在拿商品的行为中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是利用了职务之便,则属于职务侵占罪,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采用其他方式秘密窃取则属于盗窃罪;  2、法律依据:  1)《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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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9-17 22: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监守自盗盗窃罪!而且是监守自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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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9-17 22: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符合盗窃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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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9-17 22: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盗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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