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6轴前双后单半挂车和6轴前单后双半挂车高速公路收费和治超标准一样吗?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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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9-12-31 20: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高速公路已经实行计重收费,在车货总重不超过法规允许列车总重的前提下,计重收费的费率相对较低,但当车货总重超过额定值后,收费标准急剧上升,最高可达普通收费标准的六倍(指高速)、罚款额可达1万元/次(指非高速)。因此,列车允许最大总质量对用户选购车辆的影响、对销售工作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同时,本着对用户负责、对国家治理超载超限效果负责的精神,我们也应该还原“6×2前双转向牵引列车允许最大总质量”的真实性。目前,对“6×2前双转向牵引列车允许最大总质量”有影响的国家法规和相关文件有四个,一是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二是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国家七部委于2004年4月3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三是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8月20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四是交公路发[2005]492号文 《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我们仔细研究了上述四个文件,其中三个文件中对6×4牵引车拖挂三轴半挂的允许最大总质量的描述是一致的,均为49吨,且完全满足总重及轴荷的各项规定。只有4月30号七部委的文件是55吨,我们了解是由于考虑误差,所以放宽了一定的标准。但4个文件对6×2前双转向牵引拖三轴半挂的允许最大总质量的说法却不统一。在上述四个文件中,虽然没有对“6×2前双转向牵引拖三轴半挂”的允许最大总质量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因当时6×2前双转向牵引还很少),但对每侧单胎和双胎的承载差异却有明确要求。一般是要求每侧单胎比每侧双胎的车辆每减少两个轮胎,允许最大总质量需减少3-4吨。再重点分析一下各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制定的依据—交公路发[2005]492号文 《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在492号文中第(三)条:“统一并明确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中有3条,第1条是轴载认定标准,第2条是车货总重认定标准,第3条是说明。按照第1条规定:6×2前双转向拖3轴半挂的总质量应为24吨(半挂车并装三轴载质量)+10吨(主车后驱动桥载质量)+18吨(并装双轴双胎载质量)-8吨(因前双轴减了4条轮胎所减少的载质量)=44吨;6×4拖3轴半挂的总质量应为24吨(半挂车并装三轴载质量)+18吨(主车后驱动桥并装双轴双胎载质量)+7吨(单胎单轴载质量)=49吨;按照第2条规定,五轴货车43吨,六轴货车为49吨。但第三条中规定,当第1条和第2条中“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综上三条,6×2牵引车加三轴半挂按规定承载就应为44吨,6×4加三轴半挂就应为49吨。但目前各省市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中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的界定,不论是6×2前双转向还是6×4牵引,拖三轴半挂时,大多数是按照49吨确定的,只有个别区域把6×2前双转向拖三轴半挂得最大允许总质量界定为4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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