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工作的产假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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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4 13: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根据以上规定,一般产假在预产期前15天起算,如果产前需要休养的话,一般以事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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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4 13: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真清楚工资面我公司遇非销售职位固定工资拿工作工资20%玩意能看板良合同写没写工资另外看看工资单少基本工资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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